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京报 《税收征纳》2008,(12):40-40
据报道.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负责人10日称.目前地税局已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如果交易能够提供收入证明的: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3.
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个人和企业纷纷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一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相似文献   

4.
《会计师》2014,(15)
<正>财税[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5.
财税[2012]85号2012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相似文献   

6.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财产租赁收入总额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下面,根据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常见的财产租赁业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刘琳霞 《时代金融》2014,(8X):118-118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已经引起了财务报表利益相关者的高度重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过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主体、计量目的以及确认、计量的标准不同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的原因和表现,灵活掌握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在计算缴纳税款时,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8.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已经引起了财务报表利益相关者的高度重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过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主体、计量目的以及确认、计量的标准不同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的原因和表现,灵活掌握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在计算缴纳税款时,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9.
一、填空题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四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1,(10)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一、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和外延涉及许多基本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和出发点的,除非税法另有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惯例都应该遵循。但从实务工作的  相似文献   

12.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关键,是正确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利润总额计算基本一致的,即利润总额作为计税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而1994年税制改革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以前不同了,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当财务会计制度对有关收入、成本要素项目的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就要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因此,探讨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之处,对正确进行所得税的计算,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3.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一文,对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出台,查增应纳税所得的税务处理又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笔者从新旧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界定差异,税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以及同虚报亏损来联系如何处罚等角度,来分析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14.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等都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所以对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企业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的“查增所得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增的)减去按税法规定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减的)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15.
政策     
《中国税务》2011,(1):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公告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进行明确。公告称,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6.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财产  相似文献   

17.
企业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指标计提的效益工资,奖金,但实际未发放,这部分计提的效益工资、奖金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还是在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企业认为这部分计提的效益工资、奖金可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在下一个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企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较大的混乱,实务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强.  相似文献   

18.
国税函[2005]655号2005年6月24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所〔20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  相似文献   

19.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修订,从而确定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利润的分离,明确了企业总收入的范围和扣除范围,确立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  相似文献   

20.
《会计师》2019,(14)
<正>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