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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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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损赔偿请求权是指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这一权利如何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分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不尽合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对权利分配的不均衡、不协调和不确定性。针对我国法律所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立法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2.
一、现存的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货物请求权认定问题非常重要,它涉及到发货人托运货物后,在买方无力或拒绝支付货款时,发货人能否仍然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当货物因承运人不可免责原因遭受灭失或损坏时,发货人对承运人是否具有索赔权。由于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司法实践和运输实践中人们对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货物请求权认定问题认识不统一,  相似文献   

3.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期内装运.货物的卖方为了顺利结汇或从开证行处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往往将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中的装运日期倒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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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7年1月15日,原告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下称金龙苏州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金龙苏州公司购买KLQ6109客车150辆,单价68150美元,购买KLQ6896客车210辆,单价61630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多哈,包装:裸装2007年7月24日,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被告签发了编号为B003的提单。该提单记载,承运船舶"银桥09"轮装货港中国上海,卸货港卡塔尔多哈。托运人为金龙苏州公司,收货人凭卡塔尔国家银行指示,通知方为原告,65辆客车装在甲板上。"银桥09"轮从上海到多哈的运输过程中遇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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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支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为了标注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将重量不知、托运人装箱计数等措辞批注于提单之上,表明承运人不知实情。这些不知条款使得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变得弱小,也改变了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在  相似文献   

8.
"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变化的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以下简称新公约)。截止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一栏有时会填写进口商的名址。在这种情况下.指示提单在进行背书转让时便容易产生纠纷。本对此种情形下托运人的身份进行分析界定,并对各方行为的有效性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10.
《商》2015,(35)
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中,尽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是由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并且民法上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此并不适用。再加上船舶所有人可能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因此第三人的赔偿数额会经常不足,不能同时满足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当两者同时被提出时,何者权利应优先受偿是本文的分析重点。笔者认为第三人的赔偿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1.
根据2020通则,EXW、FCA、FAS和FOB四个术语条件下,运费由进口方承担,提单等运输单据会注明“运费到付”。此情形下,出口方必须明确自身托运人的类型,以避免相关风险。三个案例中,进口方都使出口方模糊了自身托运人身份的类型,并且出口方过分信赖贸易术语对双方责任的约定,导致出口方判断失误,最终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出口方在交付货物时,必须明确托运人身份类型,并考虑进口方信誉,做出合理决策,以规避风险。  相似文献   

12.
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和法国达飞轮船公司共同创建的P3网络运营联盟推动了全球航运业整合,提高了远洋航线服务水平。从托运人角度分析其对P3联盟的期待和存在的担忧。一方面,期待P3联盟提升航运服务水平,提高空集装箱的可得性,能得到较低价格的优质服务。另一方面也担忧市场被P3联盟所垄断,降低行业和市场活力。  相似文献   

13.
2012年4月,广州ABC贸易公司向香港AAA物流公司订舱,委托香港AAA物流公司承运一批货物从汕头到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在贸易公司支付了运费之后,香港AAA物流公司向托运人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正本提单。2012年5月,货物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迟迟没有提货。2012年  相似文献   

14.
石现明 《商业研究》2012,(4):149-155
在《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标识告知危险货物等三大义务。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错。虽然《鹿特丹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但与之前的国际公约相比,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加重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15.
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和变动性,比如,在ClF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口方在运输合同项下是托运人,在信用证结算中则是受益人,同时,他们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生转移,这就使得进出口交易的相关主体的关系结构和权利结构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利益纠纷和争议的可能性系数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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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8月15日,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Inc.(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接受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畜产公司)的订舱,开具了一份已装船正本提单,该提单注明货物的品名为二氧化硫脲,船名"鳄鱼坚强"号,起运港青岛,卸货港洛杉矶, 托运人为土畜产公司。1997年8月19日晚,当"鳄鱼坚强"轮停泊在上海港时,船上发现二舱冒烟,经消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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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事各方纷繁复杂的关系,企业应如何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相关合同纠纷陷阱?  相似文献   

18.
以FOB条件出口的国际贸易可能涉及两种"托运人".卖方是贸易合同的"实际交货人",有时也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托运人".若卖方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其"实际托运人"身份无法被承运人所识别,则其无权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卖方应采取必要的策略规避运输风险,切身保护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姚铖 《华商》2008,(3):179-179
海事欺诈几乎同海上保险本身一样古老。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还是欺诈也日益猖獗,鬼船欺诈便是其中的一种形式。一、鬼船的来历鬼船,本意指的是像幽灵一样来无影、去无踪的船舶,但在法律上目前尚无一个正式的定义。  相似文献   

20.
本通过考察国际货物贸易各环节中海运提单的流转过程,研究提单合同中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索赔权力,结合现行有关立法,试图解决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索赔请求权认定不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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