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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体系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始于八十年代初,其核算内容包括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保护建设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林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多年来育林基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部门汇总的核算制度,其平衡等式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九个,为:固定基金、拨入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收入、所属上缴育林基金、应付款、借入周转金、营林借款、育林借款基金、应付育林借款;资金占用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十五个,为:…  相似文献   

2.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在国家尚未改革现有青林基金制度之前,扣除的林木培育成本如何实施,才能维持育林基金提取和征收的现有水平,这是当前急切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就场圃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后青林基金核算的有关问题试作一些初步探讨:林木资产是场圃拥…  相似文献   

3.
目前财政部颁布的场圃财会制度规定:“林木采伐时,应按帐面实际成本,将消耗林木的价值结转到木材生产成本,以取得价值补偿”。由于育林基金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规定仍然有效,势必造成营林资金重复提取。为解决这一问题,场圃财会制度规定:“结转的林木实际成本,应在育林基金的提取数中扣除”。它把青林基金与采伐木材的森林资源成本认定为林木生产成本的重复补偿,这个问题值得认真的商榷。一、国有林场、苗圃是国家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示范基地,也是承担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基地,而场、圃的全部营林生产成本,它既包括了已形成…  相似文献   

4.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中财务制度第17条关于在按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额中应扣除采伐林木的实际培育成本已转入木材产品成本的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避免林木资产成本的重复计提。如何扣除制度末作具体规定。通过本制度一年多的运转,对育林基金扣除培育成本的有关具体帐务处理程序,个人提出三种扣除方法以抛砖引玉,供同行讨论参考。一、有林基金扣除林木资产成本的红字抵销法第一步计算各林种(或主要树种)采伐林木的每亩平均单位培育成本和每立方米采伐材单位成本。在年末,木材采伐结束后,根据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  相似文献   

5.
周湘英 《绿色财会》2003,(12):17-18
一、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体系 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始于八十年代初,其核算内容包括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保护建设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林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多年来育林基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部门汇总的核算制度,其平衡等式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九个,为:固定基金、拨入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收入、所属上缴育林基金、应付款、借入周转金、营林借款、育林借款基金、应付育林借款;资金占用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十五个,为:固定资产、拨出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支出、营林借款支出、已缴上级育林基金、返回国营采育场育林基金、返回国营林场育林基金、应收款、借出周转金、应收育林借款、应收营林借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库存物资.核算报表包括:①育林基金资金平衡表,全面反映林业预算外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②育林基金收入明细表,具体反映基金、收费项目收入及其它收入;③育林基金征缴情况分析表,按各级征收分成比例反映林业金费的缴交情况;④育林基金支出明细表,按资金使用方向具体反映林业生产性支出与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相似文献   

6.
全国各地的<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都规定:国有林场的育林基金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这为林业生产部门筹集林业发展资金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单位职能的明晰,企事的分离,国有林场育林基金的这种传统的征集方法,很快暴露出了他的弊端:(1)征集育林基金是政府授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为专款专用的育林基金,它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向林木购买者征收,由林木生产者在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这不能体现基金的性质.(2)这种做法,极大地影响了育林基金的全额及时到位,与国家要求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即收即缴相矛盾.  相似文献   

7.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指出: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由于育林基金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规定仍然有效,势必造成营林资金的重复提取。为解决这一问题,制度规定,结转的林木实际成本,应在育林费的提取中扣除;林木资产转增林木资金时,也应将更新数扣除。笔者仅就这一问题谈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林本成本扣除的会计处理选择结转的林木实际成本,应在育林费的提取数中扣除,此项扣除会计处理可作如下选择:一是冲减木材成本、即:按林木实际成本借记“有林基金”,贷记“…  相似文献   

8.
建国以来,森工企业始终执行育林基金制度。即按木材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育林基金,培育和保护林木资源的费用支出列入育林基金支出。这种核算方法难以准确反映林木资产的培育支出,没有将林木资产纳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造成企业资产不实。因此,应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对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相似文献   

9.
论育林基金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育林基金不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是营林生产单位的育林成本,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它与林业基金在性质、用途、资金来源和补偿方式上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将其纳入预算内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应逐步取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比例分成,将育林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归还给营林生产单位。育林基金的提取标准应以育林成本为尺度,其使用范围应限制在营林生产阶段。建议将育林基金改称为育林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生产费用管理并进行核算。  相似文献   

10.
本文紧紧围绕育林基金,就与其相关的林业生产资金、育林成本、育林费、林价、林木资产、林业税费、林业基金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多个角度阐明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相似文献   

11.
一、育林基金内涵的多样性我国森林资源大部分为国家及集体所有,少量林木为个人所有。在国有林中,有的林木已入账,实行了林木资产核算,有的林木没有入账。这种森林资源占有和管理的多样化,决定了现行育林基金内涵的多样化。1.国有林区(或国有林)与集体林区(或集体林)育林基金的差异。国有林区是按企业林产品销售收入的26%计提育林基金,其中大部分由企业自收自支,用于更新造林。这部分育林基金在企业内部循环周转,属企业行为。集体林区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按林产品第一次成交价的12%向消费者征收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已脱离企…  相似文献   

12.
本文紧紧围绕育林基金,就与其相关的林业生产资金、育林成本、育林费、林价、林木资产、林业税费、林业基金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多个角度阐明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相似文献   

13.
一、育林基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保证营林育林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林业生产性专用基金制度,规定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或征收一定数额的育林基金.这一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2年华东财经委员会公布了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4年林业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同年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此后林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又数次颁发了有关育林基金的制度和规定,我省1992年发布施行<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多年来,虽然在征收比例、方法和管理办法上有所变化,但每一次变化都旨在完善其制度,并且一直坚持执行这一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育林基金制度对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林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后改称为维简费)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森林法>第六条、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森林法>第八条均规定: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从而确立了育林基金制度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4.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国有林育林基金与集体林育林基金区别开来.1981年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各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修改了国有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几次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林业经济的发展,但是,育林基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没有改变原有管理体制的构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实施以林养林的重要经济扶持政策.1984年颁发的〈福建省育林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核算体制.实行省、地、县各20%、10%、70%的比例分成使用,并规范育林基金用途.育林基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区绿化荒山、加快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长期以来,育林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存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也发生根本性变化.  相似文献   

16.
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实施以林养林的重要经济扶持政策.1984年颁发的<福建省育林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核算体制.实行省、地、县各20%、10%、70%的比例分成使用,并规范育林基金用途.育林基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区绿化荒山、加快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长期以来,育林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存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也发生根本性变化.  相似文献   

17.
林价(育林基金)是恢复森林资源的一项主要来源。几年来随着林木商品化的改革,林价制度的实施,育林基金在国有森工企业恢复森林资源,森林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下面就育林基金提取使用及存在的问题做一汇报。1.育林基金提取使用情况1993年林价制度在国有森工企业全面铺开后,改变了过去育林基金的来源依靠从木材销售中提取的办法,贯穿林木商品化改革这条主线,实现了森林资源的消耗变无偿为有偿,逐步将营林生产并入了商品经济的轨道,把营林成果变成资本,其中有林基金的形成和使用,对林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  相似文献   

18.
从财政的角度谈育林基金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  相似文献   

19.
推进育林基金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育林基金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育林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等都有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育林基金在我国森林植被的恢复、.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发生了转变,林业的功能也从林产品利用转向生态利用。由此,2003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指出:“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育林基金改革的具体措施,即“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发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该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这为育林基金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如何推进育林基金改革成为当前林业改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根据<吉林森工集团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育林基金核算通过"育林基金"科目核算,育林基金的贷方为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育林基金、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和林政罚款,借方为企业当期发生的各项营林费用,期末余额如为贷方余额,则为企业育林基金结余.但随着可利用资源的减少和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木材采伐量大幅降低,期末育林基金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对该借方余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没有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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