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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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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现状 德国从1889年颁布伤残和老年保险法起就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20年来养老保险经历七次改革。养老保险分为三种: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和煤矿养老保险。发放的养老金分为老年养老金、丧失就业能力养老金和丧失能力养老金。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但是非全日制工、派遣工、临时工等非正规就业部门很多不参加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2.
2011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就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该公告最大的变化就是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11,(6):37-37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税前能否扣除?(福建省王明辉)在线专家: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原则上,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取得所得的个人才是个税的纳税人。企业给个人负担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个税,是一种不合理开支,是主体越位。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企业不得为个人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支出。  相似文献   

4.
肖文  刘莉云 《浙江金融》2004,(10):34-35,40
确定缴费制和确定给付制的比较研究 确定缴费制的主要优点,是在缴费、投资和转移方面的灵活性,且机理简单,透明度高,易被接受,同时能够建立积累完全的养老保险基金,缺点是待遇不稳定和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确定给付制的主要优点是能够提供一定的给付,并对建立养老保险计划时有一定工龄的雇员的历史贡献予以养老金承诺,缺点是缴费需要随着计划基金状态的变动而调整,稳定性较差.如果希望提供稳定的、随着通货膨胀而调整的收入,并且希望职工能长期稳定地工作,同时对死亡、伤残提供一定水平的给付,应该选择确定给付养老金计划.如果希望由雇员承担未来基金的风险,提供灵活的、便于流动的账户,应该选择确定缴费制.  相似文献   

5.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实现各项法定社会保险计划而筹集的,专门用以保障受保人在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情况下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康复所需的资金。对于法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专缴费(税)方式,一般由政府、用人单位(雇主)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相似文献   

6.
一、西方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比较早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源于德国。德国俾斯麦时期,分别于1883、1884、1889年颁布了疾病、工伤、老龄和伤残三项法案,建立了三项保险制度。这一立法颁布后,很快被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新西兰于1898年实施老年保险,英国1908年通过养老金法,法国养老金制度首次立法于1910年,瑞典养老金制度首次立法于1915年,美国于1935年通过《社会保险法》,其  相似文献   

7.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公共养老金支付压力的增加,在20世纪60、70年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了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强化和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公共养老保障,由国家法律强制加入,保障层次较低,覆盖合格的居民或公民,通过养老保障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资金,如美国的社会保障计划,英国的公共养老金和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补充性养老保障,由雇主自愿发起,雇员自愿参加的待遇水平较高的养老保障计划,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如美国的401(k)计划、403(b)计划,英国的职业年金,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退休储蓄账户,以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形式存在,如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等。这些改革显著地改变了退休收入保障的职责,由仅仅政府负担,变成企业、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  相似文献   

8.
在已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德国,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与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一样,能够享受所有社会保障。1886年5月《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法》的公布和生效,是德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开端。随着1957年10月1日《农民老年援助法》的实施,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标志着德国朝着建立一个独立的、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9.
二元化匡定“全民医保”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方式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是政府推动的医疗保险,带有一定强制性,覆盖面广,目前该国约90%的人口(7200万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的费率为工资总收入的14.5%,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  相似文献   

10.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2011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  相似文献   

11.
国际税收协定中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协调规则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指出由于两个范本及其注释的修改,中国在“183天规则”的期限计算方法上可能与有关协定的缔约国对方主张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关于雇主的认定,在双重雇佣关系和所谓国际劳务租用情形下,应根据从事劳务活动的雇员与有关企业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程度确定实际的雇主;在认定跨国非独立劳务报酬是否是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问题上,应按照实际负担原则,考虑到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以某种间接方式实际承担了非居民雇员的工资、薪金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老龄化是各国发展过程中必然面对的问题,应对老龄化、维护社会稳定,也成为所有国家不得不重视的工作.自1889年德国《伤残和养老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国都在逐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了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的思路,被各国广泛接受.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以下简称原《保险法》)于1995年颁行,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2002年对保险法的修改幅度较小,并且主要集中在保险业法部分,而对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较少。  相似文献   

14.
1911年,英国引进失业保险制度。1948年,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和寡妇养老保险、医疗、生育待遇和工伤保险合并,成为全方位覆盖所有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系统的一部分。立法是根据假设全职就业的条件下制定的,并实行现收现付制度。统一缴费费率分别由雇员、雇主和自雇人员承担。雇员只有缴费才有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5.
《中国社会保障》2013,(1):56-57
案例回放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相似文献   

16.
不可抗辩条款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更加突出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令人耳目一新。笔者认为:把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这次保险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必将对我国的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产生长远的深刻影响,是我国寿险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  相似文献   

17.
在德国,退休后仅靠法定养老金是不能达到退休前的生活水平标准的。因此作为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德国推出了带有国家补贴、税收和社保优惠的补充养老保险(德语:Betriebliche Altersversorgung,简称BAV)。各大私人保险公司作为其政策的执行者。这是一项值得推广并对雇员和雇主产生双赢效果的养老保险种类。而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不完善的发展阶段,借鉴德国的成熟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参照德国Nachhaltigkeitsrücklage,即可持续发展储备金)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相似文献   

18.
孙巧慧  兰虹 《中国保险》2013,(12):36-37
我国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旧法”)第65条对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受益人均丧失受益权。此法律效果之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诸多学者多次提出修改建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43条采纳了保护善意受益人利益的观点,规定实施故意致害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相对于旧法相关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  相似文献   

19.
一、美国团体人身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早在1907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海勒·锡格就曾提出,企业的雇主应对其雇员因遭受不幸事故、疾病、衰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失业等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其中最佳途径是提供给雇员团体人身保险.这可能是要求雇主为其雇员购买团体人身保险的最早表述.美国第一份团体人寿保单是1911年由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为潘达索德公司的125位雇员签发的.  相似文献   

20.
周冬梅 《上海保险》2005,(9):49-50,5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的。其中有专门的一章约束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 而近2年多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活跃,新问题层出不穷,《保险法》已在某些方面落后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不利于保险中介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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