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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程序、比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已先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的情况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已先按确定的分红率进行剩余盈余返还的情况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合作社当年盈利较少或合作社要将当年盈余用于投资建设不想进行盈利返还分配之法四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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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5,(5)
本文通过对黑龙江省仁发农机合作社这一案例的剖析,揭示了盈余分配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绩效的重要性生。研究表明:仁发农机合作社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实现"从弱到强"蜕变的最根本原因是它完善了内部盈余分配方式。该合作社改革后的盈余分配方式使资本、土地、劳动三要素的贡献在盈余分配中都得到了体现,激励了要素所有者对要素的投入,从而促进了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张。案例分析结果进一步表明,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有效的盈余分配方式应当给予有贡献的所有要素合理的激励,例如赋予要素剩余索取权。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如下政策含义: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道路上,促进盈余分配方式的完善应成为国家规范合作社制度建设的重要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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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区别.本文根据合作社法的要求,结合实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计算与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说,盈余分配的顺序如下:①弥补亏损;②提取盈余公积;③盈余返还;④剩余盈余分配.盈余分配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各项分配”主要用于核算如下事项: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的盈余;按比例分配的剩余盈余.“未分配盈余”主要用于核算全年实现的盈余,净亏损,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年终,“各项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盈余”科目,“各项分配”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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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已设置"成员往来"科目,再设置"应付盈余返还"和"应付剩余盈余"两个科目来分别核算应付各成员的盈余返还分配和剩余盈余分配没有意义,建议取消这两个科目。因为在"应付盈余返还"科目和"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比在"成员往来"科目核算更加繁琐,增加了成员明细账户的登记,容易出现差错,不能一目了然地看出合作社与各成员的债权债务各是多少,而且核算的范围比较单一。在"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的成员分配对于简化盈余返还分配和剩余盈余分配的核算,提高合作社工作效率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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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异质性、风险分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平合理地分享剩余是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凝聚力和外部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考虑到成员异质性和风险分担不均的现实,本文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模型,设计了扣留部分"一次让利"资金作为参与合作社风险资本的盈余分配机制。研究发现:在成员异质性条件下,基于风险分担的盈余分配机制提高了"二次返利"的下界,并缩小了"二次返利"的可行域区间,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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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是合作社生产和服务活动的重大经营成果。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分配,对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调动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总的应遵循"惠顾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分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盈利分配上却出现不少偏差,产生了不少问题,现对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作一点剖析和纠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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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及规制——基于中西部五省市参与“农超对接”合作社的调查数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基于中西部五省市参与"农超对接"合作社的财务数据和访谈数据资料实证研究了合作社在"农超对接"中的盈余分配问题。研究发现,合作社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且缺乏外在的监督、合作社管理人员和普通社员自身素质不高和能力不足是造成当前合作社盈余分配没有达到《合作社法》规定的主要原因;合作社普遍存在夸大其盈利能力不足和明显减少对社员盈余返还的现象;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对农户的盈余返还机制和返还力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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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台安县桓洞镇食用菌生产专业合作社是2007年10月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在县工商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三年来,该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在台安县农经站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围绕"设立登记、股份设置、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盈余分配、统一服务"等方面内容,积极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较好地发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组织、带动作用,促进了本地区的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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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根据自己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培训和指导的体会,对接受他人捐赠核算问题与各位商榷,请各位老师、同行批评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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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类同于企业会计核算,但在股东权益核算方面又有一定的区别,相比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权益的核算更为复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在红利分配中,要"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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