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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消费税是我国消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尽管从2002年至今酒类消费税占全国消费税比重未曾超过10%.但对其征管始终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2009年以来。由于白酒行业普遍存在着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让定价手段来避税的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文强化对白酒消费税的征管.防止其利用转让定价策略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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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国务院令第539号的形式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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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从而对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权益产生影响。因此,通过对应纳消费税进行合理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对应税消费品不同的加工方式会使纳税人消费税税负产生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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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以来,全国大中型白酒企业大多数都成立了销售公司,为的是规避消费税。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即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原缴纳消费税税率(25%、15%)的基础上,从量定额再每斤(500克)征收0.5元的消费税,由此提高了白酒生产企业的税负,加重了企业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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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汽车消费税调整的管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其征收目的主要是合理调节消费品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适当调节消费水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现行的消费税制已不能很好地与当初设置的目的完全契合.不能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的消费税制需要加以调整与完善,使得消费税制更好地与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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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财税[2001]84号),决定调整对白酒产品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在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依照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按0.5元/斤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现行的以外购酒勾总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交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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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后的三个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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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关系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部分业务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出现交叉征收[同时征收]的情况:部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只征消费税,不征增值税。现对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分别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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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时湖北枝江酒业、白云边等四家白酒企业检查调研时发现,在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税负过重、消费税欠税严重,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侵蚀消费税税基来规避消费税,小酒厂税收监管难度大,企业少计漏计消费税现象严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