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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性价比评标法的重新思考。作者认为,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的评标方法有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性价比法的次数很少,即使是使用此方法,也并没有产生很好的效果。由此,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三点思考:首先要调整评分因素,从根本区分性价比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其次将调整评分因素后的性价比评标法推广到运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采购方式的项目中;性价比评标法能够更好的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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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的10年之后出台了,解决了非招标采购方式有法无规的问题,是政府采购的一件大事。仔细研读该管理办法既有许多亮点,也有不少瑕疵。本文主要就该管理办法存在的不足,谈一点笔者的想法,以利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一、突破上位法不可取在上位法没有修改前,"规"不可突破"法",否则违法。《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