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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在省级办理,但在全国通用”。“采购代理资格”是财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有关采购或招标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而实施的一种资格“许可”。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可虽然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决定,但因其标准是统一的,且只有一个,因而,其法律效应在全国通用。因此,凡有关单位符合相关规定,获得了“许可”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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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方式存在的问题
1.中介公司的参与导致政府采购监管“失控”与“权力寻租”。政府采购过程中对社会中介公司的监管“失控”。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并不完善的发展初期,我国对社会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虽然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各地也相继颁布一些相关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但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犹如“镜中月、水中花”,没有落到实处,“失控”现象非常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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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从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的资格认定职权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办法》不仅规范了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而且对于保护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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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步入了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政府采购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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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政府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批作了一些列政策调整: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等内容。2014年7月,国家发改委放开对企业委托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的管制,实行市场调节价,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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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尾年末,12月的广东梅州风景独好,由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主办的《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优秀供应商座谈会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年会于2012年12月20日在广东梅州雁南飞顺利召开。作为财政部决定开展的《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一部分,此次会议就是倾听优秀供应商对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的评价、建言,以及切实可行的建议。来自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