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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
1.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法律性质.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以及双方应负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同.《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由于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审计业务,因此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审计业务约定书一经双方签字订立,即成为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确定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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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对当亭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尽管当事人已经违反合同义务,但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却可以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制度。引起合同当事人免除违约贵任的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就是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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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不以违约为前提。该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引起了不小的问题,给合同当事人恶意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为要挟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带来了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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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故意不予规定,尤其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补漏洞的方法,则不能视为合同漏洞。合同漏洞的出现必然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进而阻碍了交易的顺利完成。为了解决合同纠纷,两大法系国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形成一些填补漏洞的做法,这对于我国完善相关理论及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一、外国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则1.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漏洞填补的规则。合同漏洞的填补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其简单的合同制度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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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的署名权是作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这种权利具有永久存在,与作人身不可分离的特点。由于《作权法》第17条对作权中哪些内容能由合同约定没有明示,故人们在署名权能否由委托合同的定问题上出现不同理解。本从我国《作权法》的立法基础、署名权的内涵、功能及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一点分析,得出委托作品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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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该合同效力为何?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若是担保相对人有此项义务,那么应当审查什么,按照什么具体标准审查,违反义务又当如何?有学者认为,基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和实务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代表权的需要,应当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相对人负有审查义务,但此观点合理性存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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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事实行为条款,作为有效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文章结合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得出结论:双方对事实行为的约定和履行完全出于自愿且真实,对其均有拘束力,应当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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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有观点认为,电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合同标的是由线路、中继站、电源、终端可控制中心的硬件和有关软件所组成的广义通讯系统。笔者并不否认电信合同和租赁合同具有某些相似性,如两类合同的履行均以移转一定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为前提。但二者仍存在很大差异。第一,合同标的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现实存在的非消耗性的特定物,承租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实际占有、使用和控制该租赁物。电信合同则以电信服务这一行为为其标的。电信企业提供服务既需要借助于某些有体物(如通信线路等),也需要借助于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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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对于当事人一方之债权”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人,称为约定人,英美法上称为承诺人:接受此种约定的人为受约人,英美法上称为受承诺人;第三人亦称为受益人。其性质本身不是一种具体合同类型,只是该合同的内容使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直接的请求权。一般的合同相比,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当事人一方(约定人)向另一方(受约人)承诺向第三人给付,在受约人与第三人之间,无须任何的法律关系存在。2.第三人依合同直接、独立地取得权利。所谓直接,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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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是订立合同的重要议题,只有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的合同才能获得当事方的认可。本文从法律角度和合同角度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进行了分析,结合DBO合同条件中关于权利义务对等性条款的规定,分析了权利义务对等性在国际工程合同中的体现及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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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商工程合同风险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承发包而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管理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合同风险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环境、组织、技术、管理、信誉等情况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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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发生工程变更,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也就是说,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是有前提的,即施工方完成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且未发生变更.若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发生了变更,或新增了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就应在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增加(扣减)变更价款,变更价款按双方约定方式进行计算.固定总价合同具有结算方便的优点,但合同中相关内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往往会产生合同纠纷,因此要充分发挥固定总价合同的优势,关键是在签订合同时注重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过程中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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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工程招标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以及要求书面形式往往是为了解决合同的证据问题,因此,即使招标投标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不意味着合同应当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中标后无论是中标承包商还是业主,如果拒签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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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交易,其责任形式以恢复当事人间的对价均衡为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各种办法,以使合同的履行达到约定的条件或者尽量减少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承担责任的方式做了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责任形式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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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仍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特别是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之后,行政审批之前的合同效力问题.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制涉及到民事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合同无效与合同未生效的区别问题,涉及到对合同拘束力的理解和考量,涉及到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以及报批义务的规定,我国相应的司法解释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以上几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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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经济分析——兼论国有大型企业的治理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私人收益的存在如同在委托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增加了一个黑洞,监督者和代理人之间的合谋会通过这个黑洞抽取委托人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收益。如果监督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监督者,只具有有限的权利,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自然状态是好的还是差的,则它与代理人的合谋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以谎报自然状态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为限。如果监督者同时还被过度授权,则委托人的利益将耗散殆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