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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扩张了教唆未遂的范畴,并且将《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解释为教唆未遂,这样的解释结论造成了刑法处罚上的不协调,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修改论者提出应当通过修改上述条款来弥补这一不足,而解释论者则坚持在共犯从属性的立场上,对上述条款做重新解释。实际上,教唆未遂只包含被教唆者拒绝教唆或者被教唆者已有犯意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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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型犯罪和教唆犯的未遂问题是共同犯罪中最为复杂的刑法理论问题之一。至今在刑法学界的争议依旧颇大,并没有实质性的结论。其主要原因在于刑法第29条对教唆犯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许多关于教唆犯的问题都需要理论学说来予以解决。本研究通过对"二重性说"的理解来重新解决教唆犯上存在的疑难问题。首先,介绍国内外关于教唆犯学说的理论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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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额要求的财产犯罪中,未达法定数额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存在犯罪之未遂形态;司法解释却规定对此类财产犯罪在特定情形下的未遂行为给予处罚。对于刑罚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矛盾关系,需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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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故意犯罪是否有未遂的观点
旧中国法学家曾介绍说,意大利刑法理论否认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荷兰、挪威、德奥等国的法律解释则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日本刑法学者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以及旧中国法学家王觐等,也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前苏联刑法理论基本上倾向于否定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其中,一些刑法教科书认为,受犯罪构成主观因素限制,间接故意犯罪逻辑上可能存在未遂,但在事实上很难确认,因此事实上只能对直接故意犯罪中的未遂加以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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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指出时于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从刑法总则和分则相统一的角度探讨,应当追究刑事,只是在量刑上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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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实行着手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开始,关系到犯罪预备和未遂的划分。犯罪实行着手理论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之一。实行着手问题的确认,对正确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有重大意义。以实质客观说为基础,结合对法益的侵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是判断犯罪实行中着手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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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危险犯基本上都规定了两个不同的量刑处罚标准,即行为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处罚标准和行为造成严重实害结果的处罚标准.对危险犯未遂状态进行符合逻辑和适应我国刑法理论及符合刑法规范的正确界定,既须要对危险犯理论自身进行适当的解构和梳理,也须要对传统刑法理论进行审视和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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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故意犯罪是否有未遂的观点旧中国法学家曾介绍说,意大利刑法理论否认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荷兰、挪威、德奥等国的法律解释则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日本刑法学者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以及旧中国法学家王觐等,也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前苏联刑法理论基本上倾向于否定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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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防止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犯者之间存在着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分工,且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还会存在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各种犯罪形态,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显得相当复杂,需要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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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传统的刑法理论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而近年来又有学者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对立。导致这两种极端性观点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犯罪性的单层次审查机制”。而事实上,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相统一的时候也有相对立的时候。因此,应当在我国建构“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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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教唆犯则是共同犯罪制度中最复杂的问题,本文以海峡两岸刑法中对教唆犯的不同规定为视角。比较分析了两岸刑法学界对教唆犯的性质、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处罚原则的不同观点及立法异同,以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加强海峡两岸刑法理论研究的合作与交流,有效地打击教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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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就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出总则性的规定,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念。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往往引起极大的争论。明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属性.是十分必要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先行行为和成立条件等方面,还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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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与第六十四条相矛盾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可见,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定情形是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即使受益人不是出于获得保险金的目的,只要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都丧失受益权。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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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犯罪形态.在犯罪构成、犯罪种类以刑事责任方面有其特有的规定,我国内地刑法和香港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具体立法方式和内容均存在较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