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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设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障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然而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善意",却没有给以明确的界定。正因为此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对"善意"的界定,应当首先在权衡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对受让人在接受该让与时的主客观情形加以厘定,其次,尽管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关于"善意"的界定时点宜界定在不动产转移合同成立之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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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各国民法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确认和保护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已取得的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重在解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须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同时,对我国应该实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还有必要综合考察不同法系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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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了市场经济体系,有利于产品的流通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不动产,解决资产利益纠纷,堆护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益,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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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最初适用于动产,学术界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一则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住房案例入手,探求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而判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是否适用,最后对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住房案件中的适用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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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以期在实践中使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最大限度的保障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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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原则,特殊动产既具有一般动产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具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性质,为满足特殊动产这些特性,《物权法》要求其公示为交付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产生对抗的效果。究其根本在于交付后占有推定的公示效力和登记簿记载权利推定的公示效力。因而,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在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先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下,登记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且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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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受让人的合理信赖。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因此该制度的核心要件就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主观上处于善意状态。如何准确判断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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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确认产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的必要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上是否存在区别等问题仍存有许多疑问,故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梳理,以明确其制度价值,更好的服务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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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法》第15条与《合同法》第51条适用并不冲突,《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买受人可能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可救济的法律制度仍有表见代理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应综合房屋买卖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认定买受人的"善意"及"有理由相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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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应采取"不动产登记应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形式审查制、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等立法建议,以解决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存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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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交易安全,为了从外部保护善意第三人,它的法律效力仅适用外部关系,而事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显然是一种内部争执,不能适用公信制度,只能适用法律关于确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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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步突显出来。在不久的将来,物权法及民法规则中,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都应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如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包含的问题进行解决,创建一套较为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无疑是一个重要难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阐述了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善的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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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典型案例可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夫妻共有财产中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利。揭示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善意第三人和隐名共有人利益衡量角度,设计出保护隐名共有人的制度平衡策略:增加第三人的注意义务,由律师负责相关审查来减轻国家赔偿责任和明确隐名共有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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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普鲁士法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上的重要制度,尽管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及《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的前提条件、申请主体及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存在明显缺陷。因此,通过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价值的分析,具体指出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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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拍卖的性质是决定该制度价值和目的实现的终极因素。强制执行拍卖性质存在不同学说,我国应以公法说为基础完善强制执行拍卖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应不依赖于对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或产权证书的交付;拍卖标的物风险转移应与物权取得时点加以区分;强制执行拍卖成交后,拍定人应无瑕疵担保请求权;应取消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不动产上各种负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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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文章从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内涵、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公信力及效力等方面来论述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