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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呼吁各国巩固和发展核法律框架,对我国原子能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4月25日,《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为推进《原子能法》出台建言献策。目前,我国核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我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起步于1984年。目前已形成了12章70条的《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历时30年的《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中,经历了哪些曲折起伏的过程?2013年,《核安全法》首次进入国家立项。如何科学合理确定《核安全法》适用范围?《核安全法》的定位与现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关系又是如何?目前,世界上至少有9个国家颁布了《核安全法》,这些国家核安全立法的状况对我国核安全法的建立和完善有哪些借鉴?为此,本刊特向相关专家约稿,阐述他们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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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党中央批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即本届人大期间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核安全法》首次进入国家立项,在核安全法治进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目前,国家核安全局正积极配合相关立法部门开展起草工作,全力提供技术支持。适用范围是所有立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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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7,(7)
<正>01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近日,国务院核准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通过《规划》实施,到"十三五"末,我国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核安保和应急能力得到增强,核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升,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到20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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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核安全一直被看作是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核安全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写入了《国家安全法》,这更加肯定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地位。"十二五"期间,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领域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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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责任,也称为核损害赔偿责任,其本质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时,核设施经营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200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核设施的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核第三者责任,是指核设施营运人对第三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谓第三方是一种保险实践上的概念,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核第三者责任是对公众所履行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核责任的主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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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责任制度是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能和平利用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从1997年9月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1997年议定书)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10年来,国际核责任领域取得了许多积极进展,同时也还面临着一些难题。笔者就国际核责任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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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3,(8):6-7
新华社7月8日报道,记者从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纪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我国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原子能和核安全立法进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国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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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法规建设是随着中国核电建设的发展而开展起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即开始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虽然由于体制改革,原子能法未能出台,但颁布了一系列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大量的部门管理规章和安全导则,通过法律制度保障核事业的健康发展。核损害责任,是指在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由该核电站或核设施的业主对核损害受害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该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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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不同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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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对和平利用核能所造成的损害制定赔偿标准和法律制度,保证对核损害受害者充分、及时、合理赔偿,并促进和平开发和利用核能,世界各国、相关国际组织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核事故损害赔偿领域建立了一系列国内立法、专门法以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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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至此,自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对我国全部在役、在建核电机组进行的综合安全检查以及颁布《关于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情况的报告》(下称《核安全报告》)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下称《核安全规划》)等四项政策性文件的工作全部完成,中国核电进入实质性的重启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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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事故是对世界核电也是对我国核电的最严厉考试,我国核电通过了这次大考,成绩优良,重启条件已基本具备。继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全围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情况的报告》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后,国家环保部在其官网头条发布了上述两个文件全文,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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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再初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0,(8):35-35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 :“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些人、特别是一些法官 ,将“高电压”理解为《民法通则》中的“高压” ,当发生高电压甚至低电压触电伤亡事故时 ,无论供电部门有无过错 ,均按高压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对法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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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一些法官,将"高电压"理解为《民法通则》中的"高压",当发生高电压,甚至低电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无论供电部门有无过错,均按高压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曲解。 首先,必须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