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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后,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许多关键性的进步,也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突破。但新法的修订还有些遗憾之处,其中新法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规定,这是新法的很大遗缺,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以后的水污染法律法规及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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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定。本文认为,应当依据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正确的构建思路,通过确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并提出了构建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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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英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3,(6):15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措施,已获广泛认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损害问题提供司法救济,就变得势在必行。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益是传统的法律制度和现有的国家行政管理无法很好回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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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显著增加,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其运作的重要组成。尽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陆续出台,但该制度在我国依旧处于初建阶段,审判实践中的不适应、不协调日益显现,阻碍这一新诉讼类型的构建。因此,从我国当前该项制度构造的损害赔偿原告资格、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评估体系四个层面出发,结合实践情形进行制度运作中经验及问题分析,为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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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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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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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并就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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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言环境公益诉讼之“环境公益”,包括与环境相关之公众人身财产利益和纯粹环境公益,前者实为众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在本质上仍为私益,后者才是真正的环境公益。只有环境公益才能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独立于传统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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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是公民的法定权益.通过诉讼的途径和机制排除环境侵害是最为有效和可取的办法,本文在分析环境侵权的种类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论述,并指出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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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介入在“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中体现了一定的优势,然而,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寻求一种权威、合理、有效的民事救济制度,在解决食品大规模侵权纠纷的同时,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再次发生。本文基于《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提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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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适应现代环境保护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型诉讼制度,但相关法律还不健全,通过介绍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只有扩宽原告起诉资格,建立有利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诉讼费用承担机制,才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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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适应现代环境保护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型诉讼制度,但相关法律还不健全,通过介绍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只有扩宽原告起诉资格,建立有利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诉讼费用承担机制,才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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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体系。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限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侵权案件、垄断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侵权案件和产品质量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和案件受理费用承担也应当有别于普通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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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鼓励且规范各类主体依法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但由于立法的发展不完善,所以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如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有关组织不好界定,法条可操作性不强。应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地赋予自然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有法可依。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某些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门槛设定过高,从而使得能够符合条件的组织数量很少。因此可以赋予社会组织多种参与方式,使得社会组织不拘泥于诉讼一种方式,就可以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法条规定较为模糊,应在内容上尽量做到清晰明了,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