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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20,(5):8-8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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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电子取证系统在各地交管部门得到广泛应用,对查处和遏制机动车超速、违法超车及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交管部门中存在的“重应用、轻维护、轻计量”等管理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却影响和制约了电子取证系统的应用效果,并在某些地区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当前迫切需要规范和引导电子取证系统的正确应用,以确保技术监控记录能够依法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的处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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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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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驾驶证审验有什么具体要求?答: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现行的规定只明确了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有满分记录未参加学习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以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求,并没有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违法记分等情况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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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运用多年的“支路、干路”概念已不复存在,驾驶入应当根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警的指挥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那么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呢?记者对北京、杭州两地部分路段进行了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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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是机动车管理规定变化非常大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两项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先后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管理工作,解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疑点问题。但是,由于机动车管理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因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完善以及经办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理解不一致等多种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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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07,(4):8-9
[背景资料]2002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04年2月1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负责监督管理各自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但还有不少条款明确提出了由专业部门规定和细化的内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就是根据这两部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