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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双方的经济地位和影响、华为的竞争态势对思科构成一定威胁,中美关系、跨国诉讼等因素起了很大作用。但我们认为,此案进一步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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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网络厂商不愿公开自己的标准,这一标准也就变成了“私有协议”。掌握着互联网游戏规则的IETF眼下却成了思科手中的傀儡。挟“私有协议”以标榜创新,这既限制网络最基本原则——互联互通的达成,也从反面证明了扼杀创新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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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果过分依赖厂商的‘私有协议’,那么统一的规范标准就难以建立,其他厂商由此将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垄断局面也无从破解。这一问题目前已在思科诉华为案中凸显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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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利用“私有协议”在公共领域——通信网络中的作为,好比把院子外原属于公共用地的那一块,修上路,然后圈进自己的院子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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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面刚说了“官司毕竟是官司”,但我更认为这个官司的“象征意义大于实体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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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思科携“私有协议”打击对手,谋求暴利之时,“私有协议”的合法性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甚至国家的质疑。好在形势的发展并不如思科所期待的那样,最终的结果将会是多方力量博弈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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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来看这个知识产权案,留给我们的不应该仅仅是对胜或败的猜测,更多的是所引起的警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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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美两国信息产业代表性公司,思科与华为的正面冲突,一开始就超越了单纯公司间的所谓“侵权”与“反侵权”的法律冲突,透过繁杂的表象世界,我们认为。思科与华为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预演了人类进入知识社会后全球范围内市场霸权和新兴力量之间的冲突与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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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Gilder 《投资与合作》2003,(3):32-33
中国现在的无线通信用户已超过美国,且仍以比美国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着先进技术,致使思科这一世界领先的通信设备商不得不求助于律师,以捍卫自己早已过时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在领域前沿通过它所标榜的不断创新来进行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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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者考虑问题,如果聚焦点是“国富”,就要兼顾四个方面,不能光考虑其中一个因素的最大化。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不能把知识产权绝对化的根本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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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是Cisco的人员提交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一份报告中的部分内容,明确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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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科之意不在打,而在于遏制和牵制。进攻是手段,佯攻是筹码,现在的思科需要这样的筹码。2.思科与华为的较量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开放环境下的全球化商业竞争以及中外利益板块之间的碰撞将是一场旷日持久、愈演愈烈的商业战争和利益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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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建设的标准、规范也日趋成熟,国际、国内成立了许多标准组织和论坛,网络标准和规范现在已经具有了很好的系统性、完备性。但是,在现有的网络建设中,由于制造商的引导,存在着许多使用非标准协议的情况。非标准协议,也叫“私有协议”,这种协议是未经国际(或国内)标准化组织批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