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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保险争议案例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理赔过程中针对保险人是否事前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例甚多.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含义、立法目的、说明对象、说明标准及如何具体履行等方面来探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从而为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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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基本义务。我国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制过于粗疏,应当针对一般条款和免责条款,分别适用询问回答规则和主动说明规则;应当引入提醒规则和冷静观察期规则;应当对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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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发展下,投保方式的变化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链接投保,投保人通过网页浏览保险条款。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依赖于投保页面的操作流程以及投保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理解。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互联网保险中如何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一方面,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专业保险条款;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还应当继续健全细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有必要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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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怎样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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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条款是关于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货物只要在此期间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都应负责赔偿。在保险利益原则下,海运货物保险人的责任期限是否真为“仓至仓”,应视不同的贸易术语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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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务款将减少投保人所可能面临的人寿保险法律纠纷,但同时也加大了保险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此外,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设定过于宽泛,如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险种的范围,在保险欺诈中的应用等设定并不明确。因此,本文主要从可抗辩条款范围的缩减及对保险业的影响与对寿险业务流程改善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对不可抗辨条款所面临及造成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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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及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变化,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条款(以下简称ICC2009).与1982年的条款(以下简称ICC1982)相比较,新条款对保险人援引的免责条款做出了较大修改.为使中国贸易商准确运用新版条款,笔者对ICC2009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予以分析,以期对中国贸易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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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因各国海上保险人的广泛采用,仓至仓条款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人们对其内容的理解产生过很多的误解和争议。为了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必须较好地了解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什么时候终止,并结合可保利益原则,理解“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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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指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告知或隐瞒之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之具体事实,保险人仍不能免除给付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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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仓至仓”奈款是现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却是不同的,我们结合保险利益原则对FOB、CFR和CIF价格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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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的修订明确了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对于社会中现实问题的解决起到指示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实务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分析,来探讨《保险法》中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的不足以及《保险法》的修改对于现实生活中问题的解决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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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是解决保险年龄误告案件的关键条款,本文以对帅英案的思考为契机,通过区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不同情况,对上述两条条款进行了利益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后帅英案时代年龄误告案件的处理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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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在新《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但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谈及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的实质性效果,探究在实务中运用该条款存在的问题,以求提出我国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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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契约之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保单抗辩规则,为阻却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缔约之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而设,以督促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尽核保调查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之生命价值的特殊关怀,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评价功能,以及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容控制作用.我国保险法应当依据我国寿险业之现状,移植和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法则,以提高对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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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立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太过狭窄,说明义务趋于程序化而非真正使保险消费者获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因此,笔者提出应借鉴日本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提出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时应该从实质出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运用网络技术让投保人知悉与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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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的新《保险法》首次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有益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滥用情况,是我国保险业和保险法的进步和发展.本文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概念和起源、我国的法律规定、设立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旨在对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更深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