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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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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2.
钟科 《金卡工程》2010,14(3):182-182
委付就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将其对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通知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的放弃财产,将其交由保险人处置的通知。  相似文献   

3.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4.
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保险》2010,(10):34-37,42
最大诚信原则被称为保险法的帝王条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为该原则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程仕标 《上海保险》2013,(2):60-62,64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是人保2009版财产险项下的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附加条款,相同标题的附加条款有2个,编号分别是KB02和KB13。其KB02的内容如下:【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相似文献   

6.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保险人是否可以对该国家机关行使保险代位权、请求国家赔偿呢?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学术界的观点也不尽一致,笔者在这里试分析之。  相似文献   

8.
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9.
当一项财产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发生了因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事故导致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能就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此即"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不仅包括出险后保险财产损失价值的评估,还包括保险双方当事人为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财产价值发生变化时对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的评估.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  相似文献   

11.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特点独具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在保险实践中俗称为“追偿”,具体表现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位置上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和保险人对自身承保经济效益的追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保险工作中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经验和教训,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保险法》第44…  相似文献   

12.
一、引言 保险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保险实务的日常形式这一层面观察,代位原则是为保险人服务的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使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向第三人追回损失以弥补自己已为的支出,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和针对保险人的“公正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3.
从理论上讲,保险人和投保人总是处于欺诈和反欺诈的博弈之中,欺诈有收益也有成本,反欺诈需要成本支出也能获得收益。按照经济人的假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中会达到一个均衡,在这个均衡点上双方的策略处于最优,这时的保险合同也是最优保险合同:部分保险。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最优博弈策略的保险合同形式不可能是足额保险,而只能是部分保险,其原理在于使得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以此来遏制和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一般而言,投保人承担的部分越大,其实施保险欺诈的动因和可能性就越小。这一原理在保险产品设计中的应用就是大量采用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率)和不足额保险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14.
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虽易混淆,却有本质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见,两者相同之处是“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标的”;两者差异之处是重复保险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不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常见于财产损失保险场合;保险竞合常见于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场合。  相似文献   

15.
偶见 《上海保险》2010,(2):22-23,57
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系指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本文梳理了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赔款的来源,界定了其中不应当扣减的部分与应当扣减的部分,论证了不同扣减方法的差异;提出了保险人是否做到了“足额赔偿”和被保险人一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得利”,不应当以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比较为判断依据,而应当以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应当支付的赔款或被保险人应当得到的保险赔款的比较为判断依据的观点。本文认为对被保险人一方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中应当扣除的部分采用“先减”的方法予以扣减,会使被保险人一方不正当得利,违背补偿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按“后减”法对2012年协会车损险示范条款保险赔款的计算公式作了修正。  相似文献   

17.
康雷闪 《保险研究》2015,(10):10-10
保险理赔时,按照何种规则计量被保险人的损失,关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但“实际价值”的测算标准为何,并无明文。美国司法裁判中衡量“实际现金价值”的标准有重置成本减折旧规则、公平市场价值规则以及广泛证据规则。随着保险补偿观念由经济观念向功能观念的转变,对保险损失的认识不应停留在保险标的的价值上,其作为“保险利益的反面”,本质是一种“物之于人的损失”。所以在保险合同无明文约定“实际价值”的计量规则时,应着重考量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使用意图来测算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18.
张驰 《上海保险》2014,(9):31-32
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20.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本文从重复保险的立法旨意、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通知义务、赔偿规则等五个方面对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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