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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大部分外贸企业资金周转比较困难,不易筹集资金收购商品出口,自营出口受到制约。为了完成出口计划,一些出口企业以较低的代理手续费进行代理出口业务。这对扩大外贸出口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然而,个别出口企业签订的某个合同条款不严谨,款项结算忽视管理监督,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这对本来就运作艰难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如我市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1995年11月3日与广州某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制衣厂提供10 000打全棉梳织服装给外贸公司出口,每打127.4元,总金额127.4万元。1995年11月至1995年12月底前在制衣厂厂区内分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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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A进出口公司是一家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B 丝织公司不具备外贸经营权。A 进出口公司与B丝织公司签订联营出口协议,约定:由A进出口公司垫资给 B 丝织公司组织货源,购买用于出口的纺织品,再由 A进出口公司代理 B 丝织公司对外出口,但 B 丝织公司须保证还清A进出口公司垫资款本息。A 进出口公司此后与外商 C 洋行签订了一系列出口协议,但实际是由B丝织公司直接与 C 洋行进行业务往来。由于 C 洋行拖欠了部分贷款,致使 A 进出口公司与 B 丝织公司引起纠纷。A 进出口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 B 丝织公司返还垫资款,而 B 丝织公司则抗辩称:双方之间为联营关系应共负盈亏,对不能返还的货款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扭另外,A 进出口公司作为代理方有权直接向洋行催收货款,催收不到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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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3月,北京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北京某外贸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委托外贸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设备,设备出口商美方公司由机电公司指定。外贸公司根据以上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美方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并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2002年7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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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时间为半年。合同签订后.甲方即通过银行,将300万元划入乙方的账户。到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乙方未还款.甲方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促裁.要求乙方还款。乙方答辩称.借款的事实是有的,但该借款已经清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还清的依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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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3月北京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北京某外贸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委托外贸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设备,设备出口商美国公司由机电公司指定。外贸公司根据以上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美方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并开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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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由于用语不规范,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大量涌现,原因在于: 表述合同性质的用语不规范。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如"购销合同"与"代销合同",前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一经验货,买方承担风险责任;而后者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期间,物权并不发生转移,相应地风险责任也不转移。有的企业在订立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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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外贸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书>一份,约定由B外贸公司代理A公司办理向美国C公司的出口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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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代理在《对外贸易法》中表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贸易代理中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是受民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所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代理合同中。但贸易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的贸易活动,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在《商检法》中,只设定了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对被代理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商检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按照我国现行外贸管理体制,有的企业具有外贸进出口权,可直接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有的企业不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货物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或出口,由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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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检疫》杂志2003年第7期刊登了一篇案例分析,基本内容如下:N市D厂以N市C公司进口货物的名义与M市A公司(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板材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代理费1500元(扣除费用后,实际收入666.65元),具体报关报检手续委托N市F报关公司办理(代理费100元)。F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向N市某港检验检疫局申报了该批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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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9年9月,中国A商贸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贸易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A商贸公司与大连C货代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连C货代公司代理货物在起运港的相关出运事宜。合同签订后,大连C货代公司向D船公司安排了订舱出运。货物自大连港起运后被顺利运至美国的华盛顿港,货到港后,美国B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后D船公司通过大连C货代公司告知了目的港货物无人提货的情形,要求就货物处置出具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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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为本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国际市场》2005,(11):73-73
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由受托方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受托方凭借已办理完的出口手续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相关的单据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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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在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时,与国内委托人签订合同一般都较为谨慎,对客户的资质、合同条款、货款的结算等等,都严格把关,有的甚至聘请律师参与业务谈判和合同起草。但是外贸公司对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却往往放松警惕,在对国内客户和外商的资信状况没有经过必要的调查、对合同条款没有经过必要的研究、审核的情况下,轻易地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由此作为合同的买方或卖方而被外商恶意索赔、诉讼的情况也屡有发生。笔者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此问题谈一点心得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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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甲、乙两公司使用的成套设备均为委托同一家外贸公司(下称丙公司)进口.其中甲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由甲、丙公司与境外A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甲公司为"买方",境外A公司为"卖方",丙公司为"进口代理商";而乙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则由乙、丙公司与境外B公司三方签订,丙公司为"买方",境外B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最终用户".除上述进口合同外,甲、乙两公司还作为"委托方"分别与"受托方"丙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均约定"如为法定商检货物,委托方按规定办理商检和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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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粮食市场监管的需要 ,山西省运城地区工商局对全区范围内的粮食合同的签订实行强制性鉴证审核 ,对粮食合同的履行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地区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市场合同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粮食委托收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粮食企业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的 ,应当签订粮食委托收购合同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生产者粮食 ,将粮食销售给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和用粮企业 ,应当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二、凡从事粮食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每宗交易数量在5000斤以上的 ,必须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