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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先进的出口退税管理方法,我国1997年开始使用,并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中推广实行。虽然“免、抵、退”税办法思路新颖、方法先进,但我国地域辽阔,企业众多,考虑到财政体制、税收征管、进出口优惠政策等制约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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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2004,(1):60-61
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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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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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这里不再重复。由于其计算公式较多,数据关系较为复杂,故理解和掌握其计算方法较为困难。笔根据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体会,设计了一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表,以供同行参考。为了便于理解,下面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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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我国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因此,探析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实施,将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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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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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不同,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税率)]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会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余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还要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出口货物最后环节增值额较大、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额较大以及大量使用免税原材料等。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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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使用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一)出口货物销售免税,即出口货物不需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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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由于其计算公式相对复杂,其计算原理较难理解,为分析方便,笔者做如下6个假设,然后,再逐一放宽假设,希望能有助于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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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之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实行的新出口退税机制,其重要目的就是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企业出口从收购制向代理制转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新机制运行情况良好,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办法,笔者特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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