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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社会产品价值的C和V的部分.由于劳动者获取的净剩余部分也是企业所得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工资薪金支出全部按照实际工资数扣除是不合理的.为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这一矛盾,本文认为采用标准工资薪金扣除办法更符合税收理论和发挥税收调节收入这一经济职能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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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二是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对职工福利费,不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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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历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企业的主要涉税风险点之一。针对以往一些企业对工资薪金理解及税前扣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两大公告中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笔者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要点及涉税风险分七个方面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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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研读,并与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以下简称“旧企业所得税条例”)在扣除项目方面进行比较,发现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既有保留又有发展,保留了部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依然有效的政策,结合经济政策变化加大了部分项目的扣除基数和扣除比例,达到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体现政策公平性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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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一些涉税工作人员对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因利率选择扣除多少等方面概念模糊,导致企业因此多缴或者少缴税款,甚至产生滞纳金、罚款等税收风险。本文基于一个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实例,对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和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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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一些涉税工作人员对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因利率选择扣除多少等方面概念模糊,导致企业因此多缴或者少缴税款,甚至产生滞纳金、罚款等税收风险。本文基于一个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实例,对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和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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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般规则同时,又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业务处理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一、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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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文件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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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改革的看法:一是规范所得税;二是建立完善的税前法定扣除制度;三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四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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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人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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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合并前的所得税法相比,主要内容之一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基本处于公平竞争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应从用足用活税收优惠,转变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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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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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锷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4):65-66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定额费用扣除制度,即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每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一、我国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存在不公平1.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公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从1980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近30年,但对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只作过几次调整,每年的费用扣除标准基本维持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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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1):71-72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这次的所得税改革除了将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独资企业及外用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外,还在纳税义务人、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间等方面作了改变,这些改变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税收环境,也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谋划造成了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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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将分割单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之列,其来源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原始凭证分割单”。本文对分割单可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否一定被分类为外部凭证,如何防范税收舞弊,是否可实施再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及需财税部门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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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会通讯》2005,(10):93-9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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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扣除项目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方面。文章通过具体的案例,利用税法中对扣除项目的规定,结合现行会计政策,运用恰当的方法就实施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筹划进行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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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高淳县中小企业局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3):9-9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税基计算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前,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负却不同,突出表现在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较多,对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比较完善,使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