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及缔约过失的后果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4.
李春生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1,(4):97-100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有过错的缔约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由于信赖合同成立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5.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仅依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不能周密地保护缔约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的,缔约过失责任正是基于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而自成独立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债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立的债的产生原因,当事人得依缔约过失责任形成独立的债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对种植户张承国诉农行重庆市城口支行缔约过失一案(详见本刊2005年第7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农行方面怠于履行自己的“先合同义务”,使张承国获得贷款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从而造成经济损失200万元,并终审判决农行城口支行赔偿张承国部分损失80万元。 相似文献
7.
8.
古典契约理论认为合意是所有契约关系的基础,契约义务的产生以有效成立的契约为前提,无契约即无义务。在古典契约理论以合意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封闭的逻辑体系中,并没有后合同义务存在的空间。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思想,开始打破这种封闭的契约体系,提出了合同义务的向前扩张——先合同义务,揭示了后合同义务理论产生的历史源头。自19世纪末20实际初,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崛起和关系合同理论的发展,后合同义务,这种法定的附随义务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随之确立了在合同法上的牢固地位。 相似文献
9.
10.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11.
12.
随着金融法治进步,银行员工与银行利益冲突事件时有发生,银行员工以诉讼手段维权也屡见不鲜,诉讼维权更多地表现为银行业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而银行管理固定资产的员工购买银行处置固定资产,因所谓信赖利益损失状告银行实属罕见,一起一波三折的银行被诉案件不仅让人思考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折射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种种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一种最复杂的侵权行为责任类型,也是目前学界研究最为薄弱的侵权责任。①对该种责任的承担学界存在诸多的争论。本文拟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4.
15.
16.
近年来,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也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本文通过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探讨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17.
笔在基层工作及例行检查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情况,借款人借用他人存单到银行质押,一是借款人使用存单持有人的名字进行贷款;二是出质人未能到贷款现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三是存单名字是无行为能力人,但监护人未到现场签订合同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提出这种现象的弊端时,经办人有的意识到进行了补救,有的不以为然。现提供一宗案例,以便引起经办人员的重视。 相似文献
18.
19.
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完全有权自由决定其行为和参与市民生活的方式,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工作的非法干扰。而合同是民事主体进行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伴随着合同从磋商到签订到履行再到履行完毕以后,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违反不同的义务当事人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或者负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负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前这段时间内当事人违反义务应该如何规制?大陆法系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普通法系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在对比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指出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先进之处。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面临如何解释及定位附随义务的问题。基于现有立法与审判实践不一致的问题,急待厘清该义务与给付义务、债务人过错及合同外行为义务间的关系。有学者呼吁采纳德国保护义务理论,但须深入理解中、德对应学说的联系与区别。德国法上的附随义务理论脱胎于积极违约,成熟于保护义务理论,出现了义务独立化、归责标准客观化和责任性质法定化的倾向。而中国法上的附随义务为域外学说与本国立法的结合产物,存在学说概念与立法文义背离,过错原则难以统一及缔约与履约阶段责任割裂等问题。我国不妨在解释论层面抛弃附随义务概念,代以广义的未约定义务,从而构建更宽泛的契约义务,避免一刀切的归责原则以及减少契约与侵权间的二元对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