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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也包括固有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不以履行利益为限。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其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还可采用可预见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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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阶段固有利益损害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带来信赖利益的损害,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其固有利益的损失。对信赖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来进行救济,但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失,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救济的途径。但正是基于信赖对方当事人能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给予超过一般人应负的注意与保护义务,当事人才能够直接进入双方的缔约过程,因此缔约过程中固有利益的损害同样也应该纳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的范围。当然,对固有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有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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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叙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国际上的发展,以及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现状。笔者将通过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详细阐述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具体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不同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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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信赖、信赖利益的概念入手,论证了信赖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范目的。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一粗浅探讨,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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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缔约中的信赖利益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信赖利益受损后的救济,对缔约中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界定,并对我国关于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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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包括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但是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损失对其的计算不可无限扩大,否则有失公平。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还很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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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因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于填补损失,但在实际中因垄断而造成的损害与普通的民事损害有很大不同,仅规定普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难以达到反垄断立法的特殊需求和立法目的。本文总结国内外立法,以论述将惩罚性赔偿引入我国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及其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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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60年代,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在德国民法中诞生。此制度的兴起弥补了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既解决了契约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又完善了民事赔偿制度。然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其中,对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问题就亟待解决。针对此种情况,本文将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额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重点论述,试图为完善我国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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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包括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但是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损失对其的计算不可无限扩大,否则有失公平.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还很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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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娜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各国立法、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评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是表现为具体的契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保证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融汇其中的特殊义务。缔约当事人在履行缔约过程中应着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上尽必要之注意,相互协作、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等等义务,从而使合同善意的得到成立,生效直至被履行,实现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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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务谈判不仅仅是商务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问题。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谈判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这很容易被谈判人员忽视。这包括谈判过程中双方交换的文书、信件等,有些国家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这些非正式文件具有约束力。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谈判双方不能恶意终止谈判,否则要为给对方造成的信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际谈判人员有必要了解不同国家对先合同义务做何不同规定,以避免意想不到的损失,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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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保护的利益不同、赔偿的范围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四个方面。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分别有自身的适用情形。在实践中,权利人有选择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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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或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首先需要对产品存在缺陷与否进行认定,这是产品责任内的先决条件;其次在确定产品责任赔偿主体时,应适当考虑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以最终确定赔偿方的责任承担;最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受害人的合理损失为限,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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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缔约过失制度的适用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1861年,耶林最先提出缔约上过失责任时,他所指的只是在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它开始向着更广阔的范围伸展,合同有效情况下的缔约过失也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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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是公认的合同的典型利益,却主要是针对合同未成立而进行的救济。"金钱令受害方回到一个合约已被履行的地位"是其实现赔偿责任的法理目的。两大法系对于信赖利益的内涵探究和界定出现差异,也导致合同利益体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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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损,乃加害给付之典型情况,合同法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即可以保护电视机本身以及其他的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却不能够填补精神损害。而根据产品质量法41条前段的规定,产品本身的损害并不能获得赔偿,只能就缺陷产品以外的部分进行赔偿,即本案中的精神损害与人身伤害和房屋损害的部分。而侵权责任法则将这些损害全部囊括于侵权损害赔偿之下。在实务中,应对侵权法41条做出解释,认为其采用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用于完全的填补被害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