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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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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中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规定以及相关流转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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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确认收入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看似并无不妥之处,若但细细揣摩起来便可以发现其中的漏洞。《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  相似文献   

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秀芬 《财会通讯》2006,(10):60-61
一、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更加合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第4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新准则第7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同时确认换出资产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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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别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准则中指出两种计量基础下损益的计算: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7.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地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处理,此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应包括与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对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如下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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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及交换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该准则第3条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该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根据上述规定,可总结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的步骤。  相似文献   

11.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了两个条件(一是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企业换入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否则以账面价值计量。然而,小规模纳税人在非货币资产交换账务处理方面有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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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主要变化 1.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新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相似文献   

13.
黄清泉 《财会月刊》2007,(10):76-76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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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2007,(10):17-18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概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其他相关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共三章十条,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着重解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成本确定和相关损益的确认问题。  相似文献   

15.
小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会计规定记入"固定资产"、"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没有确认当期收入;现行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列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相似文献   

16.
企业销售商品收回货款的可能性不大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收入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要做收入确认.本文分析了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依据:一是以商品控制权转移为标志确认收入;二是以经济实质为依据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以会计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现实和经济后果为依据确认收入;三是以谨慎性原则为依据列示期末应收債权的净值,即对收回货款可能性不大的销售事项在视同“很可能收回”的假设下确认收入和应收债权后,期末对应收债权进行评测,如果不能如期收回,企业再确认资产减值,计提“坏账准备”。并举例阐述了其账务处理过程.  相似文献   

17.
葛建 《会计之友》2009,(12):59-60
小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会计规定记入“固定资产”、“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没有确认当期收入;现行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列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顼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相似文献   

18.
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9.
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呈现明显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是企业正确运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梁瑞红 《财会通讯》2006,(12):59-60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模式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其判断标准是该交易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新准则规定,商业实质的判断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最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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