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旨,则其复次流转取得权利的物权化立法方向务必坚持,今后立法的关键在于创设符合规律的、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2.
论“三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三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三权分置"。  相似文献   

3.
试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内容及其实现形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研究目的:为现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运行提供法学理论的合理解释,为相关立法构建提供理论前提.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调研法.研究结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土地归一定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因其身份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永远不得请求分割、转让和继承;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权不享有任何理论或规范意义上的份额或份额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处分、使用和收益4项权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经"质的分割"后,在集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所形成的配置状态及利益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4.
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历经了农民土地私有权及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权";集体农地所有权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两权";集体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三权"。与农村土地权利相适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历经了农民家庭分散经营、人民公社统一经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在多种农村土地权利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中,最为科学的是将农村土地按用途分类,实行农用地"三权分置";与"三权分置"相适应的是现在各地农村正在逐渐转向的"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经营模式。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权利,是一种身份性、资格性权利,既是农民在集体内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亦是其获得土地保障的依据。农民的个体成员身份和集体的团体性组织结构是我国农村中的现实场景,同时也是农民权利制度构建的国情因素和前提条件。对于农民权利问题的研究,必须着眼于个体成员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双重构建,实现利益上的双赢。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构建于特殊国情之上,"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而设立,并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其权能回归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消灭与设立,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回归与分离,是农地权利的基本存在形式。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是公示农地权利变动的制度,应当予以充分重视。我国农地资源利用以户为单位对农业生产要素进行配置,呈现小农性、封闭性,与市场机制相背离。"三权分置"的提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提供了契机,得以对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制度进行功能解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声音     
正在坚持和巩固"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也应当顺应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的大趋势,按照放活承包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向,重构集体土地产权的权利体系,有序扩大权利体系的开放性,让出村的人能放心地走、进村的人能顺畅地来。对承包地而言,就是要完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对宅基地而言,就是要探索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  相似文献   

9.
从土地登记角度来看,"三权分置"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完善"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结构,需要在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基础上全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经营者权益,稳定土地经营关系,防范控制金融风险,可将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负担的土地经营权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的其他土地权利登记范畴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违背了一物一权原则,使同一土地上并存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权主体;且现实中并没有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说明村或村民小组(原人民公社生产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此应由他们设立土地所有权管理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发包,为土地流转提供管理和服务。相应地对《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物权法》第60条进行修改,这就解决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把土地权利还给农民,发挥农民积极性,遏制耕地大量流失,促进农业发展。  相似文献   

11.
基于农地承载的身份性、保障性职能和我国城乡区隔的客观情势,将经营权物权化不仅有违法权逻辑,实践试点亦名不符实,而且难以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身份障蔽、难以解决土地依赖性、难以推动农民身份转型问题。在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区分模式下,经营权兼具二者性质,但于法权定性中宜界定为债权但赋予优先效力,强化其物权化保护措施。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权均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制度功能和法权价值同一,虽在逻辑上可以分离但在实证法权层面难以剥离,不宜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作为独立权利。成员权内容丰富,是连接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权的必要环节。权利分置应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之法权塑造路径。  相似文献   

12.
"三权分置"是中国农地制度的再一次创新,是产权解构与重构的过程。本文基于政策文本讨论农村承包地在"二权分离"和"三权分置"下的产权结构,指出农村承包地的法律原始赋权主体始终是农村集体和承包农户;并从实践层面讨论现有制度下承包地产权结构的逻辑悖论,表明现有制度安排下,存在所有权内部悖论和经营权内部悖论,以及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权能层次悖论、权能结构悖论和权利属性界定悖论。再结合逻辑悖论重新梳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最终提出产权重构方案。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一是除"二权分离"下所有权应有的权能外,再赋予所有权部分剩余索取权;二是强化经营权权能,将经营权物权化,并将承包农户与经营业主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市场契约关系,通过合约治理保障承包农户与经营业主的各项权利;三是将承包权定性为成员权,作为法律赋予的经营权原始赋权凭证,同时运行承包权退出。  相似文献   

13.
[目的]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明确与完善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的路径。[方法]运用文献梳理法,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模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揭示其在建立健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消极权能实现、权能夯实、管理权限行使与集体成员受益权能保护等农民多元保障机制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运用逻辑归纳法,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明确是多元保障机制完善的灵魂"。[结果]破解"有意制度模糊"必须从实体和程序制度上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多元利益。[结论]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与深水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模糊引发的"冲突和社会动乱"等负性外部效应也日益凸显,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机制(即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确立为灵魂,以使用权入市、征用征收公平补偿、增值公平分配、财产性合法收入保障、社会保障为现实路径)应加快提上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14.
王泽  何格 《农村经济》2023,(8):48-56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财产权同步实现是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立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必然性联系及思维规律的认识,剖析“两权”同步实现的内在逻辑。以明晰产权主体间相互依存关系及权利间辨证统一关系构筑“两权”同步实现的生产关系,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产业经营引导“两权”同步实现的经营运作,以制定内部治理规则和外部配套制度提供“两权”同步实现的保障条件,以创新利益共享理念、“两权”利益关系、经营收益分配树立“两权”同步实现的利益导向。从中得出,“两权”同步实现是集体与成员关系的系统性变革、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动态调整过程、是以土地资源为核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15.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应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要求构建新型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在于,通过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功能统摄下稳定农户承包权的保障功能和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功能,最终通过农地“三重复合功能”发挥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边际上提升农业发展效率,通过农业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当前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执行中存在所有权实践地位强化排斥小农的困境、承包权主体地位弱化与固化的困境以及经营权大规模流转偏向导致的效率困境,背离了政策制定者预设的目标,不利于推进乡村振兴。为此,本文基于对上海松江的实践考察,提出以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与转让机制以及立足传统农民本位的农地经营权制度来健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培育固守农业农村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突破,最大限度地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通过农业农村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16.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三权分置"既要从理论上厘清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权能边界、内涵及相互关系,也要从实践中探索各项权能的实现机制。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着所有权主体虚置和处分权缺失、资格权界定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使用权流转范围受限等权能困境。落实所有权需要实现所有权主体一元化和所有权主体法律化,还权赋能、给予所有权主体一定的处分权;稳定资格权需要严格界定资格权的取得范围,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放活使用权应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单个"农民集体"和多个"农民集体"内部流转、租赁和入股,允许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自住或营商,探索闲置宅基地直接入市的实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7.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的分置路径应当是,在具有"总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之上创设出具有成员权性质的农户承包权,籍此将集体所有权改造为可在实践中经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态;将原承包经营权更名为经营权,使之成为去身份化后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8.
正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后,如何正确把握这一新概念,如何理解其内涵和具体实现形式,成为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设立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意义为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创造条件。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以保障农民居住权利为主,宅基地主要由本集体成员取得和利用,仅限在本集体内部转让。由此形成了宅基地所有权构成主体、取得资格主体和使  相似文献   

19.
正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这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民无偿使用。只要是村集体的成员,只要分户,作为独立的一户,就有资格从集体获得宅基地,这是长期的政策。作为集体成员,就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力。此次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中最关键的一权,是使用权的适度放活。  相似文献   

20.
王妍 《农业经济》2023,(7):105-107
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是,借助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巩固农户承包权,盘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的功用和能效。目前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贯彻过程中,还存在着农户所有权主体的地位遭到了排挤;承包权主体与土地的关系处于弱化和固化并存的复杂局面;经营权规模化流转的成效偏低;这些发展困局的存在,违反了政策设计者的初衷。对此,我们必须构建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资格,尊重成员意愿,有偿出让承包权,并打破经营权身份限制来完善“三权分置”优化路径,实现农业发展效率的全面提升,助推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