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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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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相似文献   

2.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是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法人的条件,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存在诸多不同,难以划归法人的法定类型。从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法人,应当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范其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3.
《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关于人的结合之类型序列。由此,《民法总则》第99条应被理解为,具备法人成立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反之则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于主体形式的选择,传统民法奉行类型强制,但当前国际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缓和趋势。中国法人法定主义原则的学理解释过于严格,立法解释应采缓和模式。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一种法定主体形式,同时通过结构创新缓和类型强制。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不应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但须基于其特别法人性质,在成员权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加强规制。  相似文献   

4.
<正>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民法典》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但其性质地位、职能行为还不明确。一类组织的性质往往是与其具有本质特征的功能相联系和被规定的。  相似文献   

5.
本文基于文献梳理与实地调研,系统阐释了日本农村集体组织的历史演进和实现方式。研究发现: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的权利行使主体,其实现形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日本目前存在非法人形式的任意团体,私法人形式的营利法人、中间法人、公益法人和特别法人,以及公法人六种组织形式。一方面,各类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市场主体法各自形成了成员认定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另一方面,集体成员通过订立章程等方式重新调整公益权能和自益权能,全部或部分保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备的成员社区性、“一户一票”和“全体一致同意”的民主管理制度等基本特征,较好发挥了维护集体财产边界和实现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建议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明确人合组织属性,突出“特别法人”的基本特征,持续优化财税、土地、经营等相关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工商登记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民事现任的法人实体制度,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基本框架。其核心是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法人登记要到位,法人实体要健全。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缺位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泰兴市现有24个乡镇,887个行政村,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进行法人登记,而出现了许多深层问题和矛盾。诸如市场主 不规范;法律诉讼难履行集体资产受损失;依法管理缺抓手,出资主体难落实,等等。因此,尽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制度,是实现依法施政,依法治经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为了解决农民集体对外行使集体所有权难题,地方实践和学界探索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等同并进行法人化构造、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用益物权出资成立法人等路径。但是,这些做法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流转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被虚化的危险,应当明确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对其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其特别之处在于其法人属性的动态性与灵活性。前者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具体法人类型可以分地域分时期灵活选择;后者基于对内管理服务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法人属性依其履行职能需要而确定。  相似文献   

8.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改革.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已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归于任何现有的一类法人.因此,构建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也就成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其次必须以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来培育经营主体,再次必须考虑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结论:(1)明确土地产权结构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2)借鉴现代社团法人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3)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行政治理和经营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0.
正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有其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性质上的政治性、范围上的社区性、地域上的唯一性、产权上的封闭性、成员上的身份性、功能上的综合性等方面。性质上的政治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从名称上看属于经济组织,但却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从政治上将农民组织起来的组织载体,体现了党组织领导农民实现执政目标的价值追求。其次,  相似文献   

11.
本文在分析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和特点基础上,将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分为构建期、调整期、转型期、激活期4个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须以实现和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前提,进一步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创新的可持续性,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农户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跳出"改革—挂牌"的形式逻辑,实质性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创新。未来,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实现形式,多维度地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加快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薄弱村,因地制宜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振兴,营造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相似文献   

12.
吴晨 《南方农村》2010,26(2):41-44
本文回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史进程,分析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挑战,并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提出了加强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法规和促进组织内部法人治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良性发展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对解决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缺失问题,推进集体产权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应吸收地方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宜定位为以经济统合功能为主,兼具社会、教育功能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在制度构造上,应根据属地原则合理设置,以土地集体所有的范围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成员资格的确定宜以户籍为主,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本户籍人员加入;内部治理结构上宜采用"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议行分立模式,管理人员的选任上应引入主管机关遴选制度;同时应建立成员权和财产权、收益分配等制度。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生产生活、为集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但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顾,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备,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逐渐降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这种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并专注于土地所有者职能的发挥。特别法人的定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过度阶段,最终应当向营利法人方向靠拢。  相似文献   

15.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预期难实现的根源在于法人地位缺失,明确其法人地位已经成为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从《宪法》规定、法人资格条件等方面分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问题;基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功能、治理机制、产权结构、收益分配上有与合作社一致的价值取向,以及在运作机制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些差异,提出将其明确为合作社法人较为适合,但需要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6.
声音     
<正>确权应该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谁是成员?据我所知,绝大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没有法人的执照,属于哪种经济组织类型不清楚。这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成员的资格界定,成员的权利、责任、义务,成员的退出和进入都没有得到解决。应该出台国务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成员资格,界定权利责任义务,建立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向全市20个乡(镇)、243个村(涉农社区)、2347个村民小组颁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于破天荒地拥有了市场主体身份.  相似文献   

18.
动态     
正陕西:农村集体经济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全覆盖近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通知》,部署2020年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农村干部离任审计全覆盖。《通知》明确,从2020年开始,对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不断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营和发展壮大。  相似文献   

19.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相似文献   

20.
浅议农村集体经济弱化与发展对策佘文洲目前,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民族地区的集体经济在不断地弱化、有的集体经济组织面临崩溃的边缘。对此,笔者对阿坝州汶川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调查,提出巩固、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几点发展对策。(一)发展现状最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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