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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程序、比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已先按成员交易量(额)进行盈余返还的情况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已先按确定的分红率进行剩余盈余返还的情况下进行盈余分配之法;合作社当年盈利较少或合作社要将当年盈余用于投资建设不想进行盈利返还分配之法四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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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已设置"成员往来"科目,再设置"应付盈余返还"和"应付剩余盈余"两个科目来分别核算应付各成员的盈余返还分配和剩余盈余分配没有意义,建议取消这两个科目。因为在"应付盈余返还"科目和"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比在"成员往来"科目核算更加繁琐,增加了成员明细账户的登记,容易出现差错,不能一目了然地看出合作社与各成员的债权债务各是多少,而且核算的范围比较单一。在"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的成员分配对于简化盈余返还分配和剩余盈余分配的核算,提高合作社工作效率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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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区别.本文根据合作社法的要求,结合实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计算与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说,盈余分配的顺序如下:①弥补亏损;②提取盈余公积;③盈余返还;④剩余盈余分配.盈余分配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各项分配”主要用于核算如下事项: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的盈余;按比例分配的剩余盈余.“未分配盈余”主要用于核算全年实现的盈余,净亏损,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年终,“各项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盈余”科目,“各项分配”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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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民合作社的盈余是合作社成果的体现。由于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收益分配有其特殊性,不像一般企业那样强调盈利性。合作社经营追求的目的是服务成员,以及合作社的整体效益,通常强调的是盈余总额,而不是利润总额,所以将合作社的利润特称为合作社的盈余。那么合作社应如何增加盈余及进行盈余分配呢?笔者认为应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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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民合作社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所作的贡献,一是入社成员的出资对合作社发展产生的贡献,二是入社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量(额)产生的贡献。为了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在盈余分配中的提取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采用合理的量化方法确认为每个成员的占有份额,确认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产生公共积累的法定享有份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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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合作社所有者权益的账务处理合作社所有者权益,是指合作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其金额为合作社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盈余和盈余分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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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填报财务报表,才能真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成员权益变动等情况。笔者根据几年来合作社管理、示范社申报、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经验,总结了完善会计账簿,先编制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再编制资产负债表、最后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的相关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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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及规制——基于中西部五省市参与“农超对接”合作社的调查数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基于中西部五省市参与"农超对接"合作社的财务数据和访谈数据资料实证研究了合作社在"农超对接"中的盈余分配问题。研究发现,合作社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且缺乏外在的监督、合作社管理人员和普通社员自身素质不高和能力不足是造成当前合作社盈余分配没有达到《合作社法》规定的主要原因;合作社普遍存在夸大其盈利能力不足和明显减少对社员盈余返还的现象;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对农户的盈余返还机制和返还力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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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的背景下,基于湖北省2家典型柑橘合作社的调查资料,对合作社与成员订单的履约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与成员订单履约率不高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资产专用性及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订单内容及签约程序,订单的违约和维权成本。为此,本文提出应该重视合作社法律法规宣传、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及对合作社的财政扶持与监督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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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终盈余,除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外,还有可分配盈余18万元.按该社章程规定,可分配盈余的70%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剩余的30%按股金(含公积金)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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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20,(5)
合作社对外投资,在保持合作社独立人格的基础上与公司等企业握手,是合作社提升经营能力的有效选择。《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对外投资进行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合作社对外投资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本文从制度规范和合作社的策略性选择两方面对合作社对外投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合作社对外投资与其自身的财产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相冲突;而实践中,合作社对外投资突破了法律强制性边界,规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合法性遭到质疑。文章从多元业务视角去解释制度规范与实践的偏差,指出偏差主要是由于合作社制度没有针对当前合作社业务多元的情形及时做出调适导致的。文章认为实现投资回报也是合作社对成员服务的方式,合作社对外投资是一种凝结出资成员共同需求的业务,并提出完善合作社财产制度、基于业务类别按分类核算原则调整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和根据成员业务参与的差异性分配表决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