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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如何解决金融机构破产中个人储蓄存款优先受偿与全体债权公平受偿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当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围绕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升储蓄存款人的优先地位、立法明确对高息揽存的储蓄存款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等方面,阐述了解决上述矛盾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
刘莹 《福建金融》2009,(9):39-41
本文通过对欧美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比较分析,寻求对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可借鉴之处,提出银行破产监管机构的界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破产银行存款优先支付问题的明确以及银行市场退出的例外规定等建议。  相似文献   

3.
关于建立与市场退出配套的存款保障机制问题 我国当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法律对于存款保护的规定也是有详有略. <商业银行法>虽设有专章规定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它规范的只是正常状态下对存款人的保护.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存款处理,只有"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等原则性规定,并规定"在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相似文献   

4.
苏颖颖  乔卿 《金卡工程》2010,14(3):204-204
商业银行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出现清偿力不足以至破产退出市场,是市场规制经济行为的必然结果。我国关于银行破产的立法、实践及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均处在比较不发达的状态。本文就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均衡、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法律问题作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受人民法院指派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时,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是管理人应熟练掌握、严格执行的政策规范.该文作者以《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结合企业破产案件具体实践,分析研究破产清算中以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问题.  相似文献   

6.
<正> 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时,实际上已经破产,在这些企业的债权人中,银行大多是最大的债权人,这时银行要收回贷款本息,一般的做法是向法院诉讼,用分配的该企业破产财产的变价收入使贷款债权受偿。但这并不一定能保证使全部贷款债权得到清偿,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贷款债权和其他破产债权都处于同一受偿地位,无优先受偿权,所承担的风险是一样的,未能受偿部分只能作呆帐损失处理。在现实工作中,这种风险面较大。企业一旦破产,可能蒙受损失的不只是银行以及其他债权人,而且还会给财政和社会带来许多弊病,比如加重财政负担、职工失业、社会安定等问题。所以,动则对企业提起破产并不是一种积极的办法。其实,企业严重亏损,绝大部分是  相似文献   

7.
《企业破产法》通过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引进管理人制度、设立重整制度、明确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原则、规制破产不当行为以及规定跨境破产等内容,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司法程序方面的创新,对银行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8.
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一环,随着《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我国问题银行退出走向市场化轨道,但是在风险预警、早期纠正、风险处置和司法破产程序方面依然存在不足。根据我国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的实践,参考国外有关经验,建议从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健全早期纠正机制、加快形成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四个方面对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若干问题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静  张乐 《金融论坛》2004,9(10):51-56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金融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金融稳定和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客观要求.我国已有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表明,现行的市场退出制度尚存在诸多的空白和缺陷.本文从介绍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入手,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重从市场退出制度的立法层面探讨了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框架的相关问题.作者指出市场退出应遵循五大原则;立法应明确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和具体职责;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解散、撤销及破产三种退出方式,完善程序立法;并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配套机制,以完善我国市场退出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0.
从法政策角度考量,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使债务人获得重生,这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确立的最重要原因;而信贷消费的迅速发展,是我国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社会基础。我国面临的城乡二元结构、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只是建立自然人破产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技术问题。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必须正视城乡二元结构、信用体制缺失等问题,并逐步建立自然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完善信用制度。  相似文献   

11.
新《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银行不良资产回收率的提高、有利于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防止恶意逃废债;另一方面又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担保债权有可能面临职工债权、破产费用等侵蚀、提前停止计息影响银行信贷计息系统和受偿数额、可撤销行为期限延长使银行清收保全工作风险加大、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将增大同业交易损失风险几率、破产企业重整制度对银行而言喜忧参半.  相似文献   

12.
抵押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其优先受偿的特点为维护资金安全、确保债权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第170条在规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同时,又确立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一旦考虑法律的例外限制,实现抵押权与签订抵押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目标就相去甚远了。本文就抵押优先受...  相似文献   

13.
从法政策角度考量,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使债务人获得重生,这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确立的最重要原因;而信贷消费的迅速发展,是我国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社会基础.我国面临的城乡二元结构、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只是建立自然人破产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技术问题.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必须正视城乡二元结构、信用体制缺失等问题,并逐步建立自然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完善信用制度.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各种原因致使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累,也出现了金融机构倒闭退出案,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应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使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本文分别论述了几种主要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在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应把握的原则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即建立开明的破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建立金融资产处置市场。  相似文献   

15.
《中国工会财会》2000,(5):48-48
在破产清算期间 ,也会发生一些零星的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如尚未执行完的销售合同等) ,有关破产财产处置的会计核算是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法》以及有关的法规中作了明确的规定。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第二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破产财产转让价…  相似文献   

16.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银行监管法中一个不可忽略的环节。金融业务的特殊性以及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各国都对银行破产持谨慎态度,选择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可以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破产清偿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储蓄存款人的优先地位、在法律中做出"太大不能倒"的规定,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实现银行破产立法的同一化、体例化。  相似文献   

17.
包商银行因长期资不抵债而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清算的商业银行.它的破产清算,暴露出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监管、破产清算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立法体系,进一步规制问题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与破产清算.优胜劣汰的市场经营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良性发展,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  相似文献   

18.
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基于法律规定在赔付了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后,其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源自美国1993年《综合预算协调法》中的“国民存款人优先”条款,是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银行业危机的产物。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有利于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制度所具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能。从法理角度考察,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赋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赋予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代位受偿优先权与我国现行法的思想与规定具有兼容性,但还需要与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协调。  相似文献   

19.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奠定了基础,完善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问题银行风险出清,进而维护银行系统稳定和有序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置银行风险中具有稳定预期、防止挤兑、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等正向作用,但也存在市场约束弱化、道德风险等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积累了不少可参考借鉴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化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更加注重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早纠机制的有机结合,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化风险处置平台作用,健全商业银行风险退出处置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20.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金融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金融稳定和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客观要求。我国已有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表明,现行的市场退出制度尚存在诸多的空白和缺陷。本文从介绍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入手.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重从市场退出制度的立法层面探讨了构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框架的相关问题。作者指出市场退出应遵循五大原则;立法应明确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和具体职责;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解散、撤销及破产三种退出方式,完善程序立法;并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配套机制,以完善我国市场退出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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