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王影  鲁博鹏 《中国保险》2013,(10):37-39
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2.
王影  鲁博鹏 《上海保险》2013,(11):24-27
一、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交强险是否为无过错保险?通过对无过错保险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交强险与无过错保险进行比较,作者认为,交强险不等于无过错保险,理由是,尽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但交强险尚不保本车司机;保险人的赔付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法律并未真正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交强险赔付项目不限于身体伤害和工资损失。另外,作者主张,利用无保险或不足额保险司机保险应对不投保无过错保险的做法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至今的6年以来,始终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尤其是有关交强险案件的审理更是热点话题。因此,出于提高处理交强险案件的司法裁判水准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便意义重大。不过,笔者解读了其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感觉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因此,借助本文,分别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在交强险中的法律地位,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制度之间的适用关系,交强险与《保险法》的适用关系等四个方面,阐述个人的看法,以便促进有关处理交强险的法律规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刘锐 《保险研究》2013,(11):9-9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醉驾等情形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造成了与《交强险条例》垫付责任规定的直接对立。而在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抗的背后,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交强险条例》关于交强险模式定位的混乱。中国目前不具备实行无过失保险或混合保险的基本条件,应当采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7.
游杰  梁鹏 《保险研究》2011,(11):112-118
我国《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仅就醉酒驾车等情形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但审判实务中法院多判决保险人就全部人身伤亡费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在解释论上,《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应为有效条款,但在立法论上,该条的规定却不尽合理。法院之所以要求保险人对全部人身伤亡予以赔偿,其深层原因可以从交强险的首要目标、和谐哲...  相似文献   

8.
雷涛 《上海保险》2007,(9):25-27
一、交强险中的“责任”性质问题在交强险实际运作中,存在各种含义不同的“责任”混用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中体现较为明显。其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相似文献   

9.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着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和实务中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务以及主流观点来看,现行中国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论从侵权行为法还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其缺陷和问题。现行解释在给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交强险赔付原则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有效救济受害者”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两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对《民法典》第1186条的解释适用应采“另起新篇”的视角,法条中的“法律的规定”并不包括第6条的公平原则的规定,也并非仅指有关法律后果的规定,而是指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其他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86条的制定相当于废止了原先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其自身无意义,删除亦无妨。《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都是教义学上的拐杖,是在教义学双腿还不够有力时可供其依托的工具。《民法典》实施后,应当舍弃掉这根拐杖,在民法典相关具体制度背景下,就既往涉及公平责任一般规定的案型,重新思考定位。以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就流产等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分担问题为例,不妨在合伙、无因管理甚至共有制度视角下重新观察理解,以获致妥当的处理方案。由此,也可对体育运动中受伤的损失分担问题的解决给出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刘锐 《保险研究》2011,(7):22-28
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但最为核心的、最为基础的问题是目标定位不清、冲突及模式选择混乱,这是目前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问题之源。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应当将“为受害人人身损害提供快速、基本保障”确定为唯一的立法宗旨,并严格按照强制责任保险原理构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相似文献   

12.
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两种模式,二者在保险原理、保障范围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与大多数强制责任保险立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强制责任保险的框架内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经验,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并已被实践证明运行良好。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结合的规定却遭到了质疑。因此,有必要探讨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的兼容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杨鹏艳 《保险研究》2011,(4):110-115
责任保险赖以存在及发展的基础在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侵权责任法.一国侵权责任法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利于公民和法人承担责任,同时也会增加公众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刺激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本文采用CHH模型,通过侵权责任扩张与责任保险危机问题,分析了侵权立法对责任保险市场的影响机制,并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14.
陈继平 《保险研究》2012,(6):95-102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其他责任人对同一损失同时负有补偿义务的情形时常发生,保险界对其如何处理至今尚未找到明确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或者法律依据,以致于虽然《保险法》第60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保险实务中仍然出现了包括机动车保险中"无责免赔"这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的约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也被不当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用于保险活动中,能够为保险竞合和包括保险人补偿义务在内的补偿义务竞合情形提供广为接受的处理方案,能够为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能够为"无责免赔"争议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人权利义务合理确定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5.
李文中 《保险研究》2011,(10):90-97
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作出一般性解释,然后介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第三者”外延的界定,再对相关界定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价,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相关立法环境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调整为车辆实际使用人;被保险人不应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从事驾驶工作的雇用...  相似文献   

16.
张力毅 《保险研究》2021,(1):107-122
强制汽车保险的主要政策目的在于给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充分且快速的救济,而通过何种立法模式可以顺利实现上述目标一直是各国(地区)立法者所面临的核心难题.为了缓解或彻底摆脱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费时耗力的困境,比较法上出现了四种立法模式.以此为参照,我国的交强险倾向于采取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因而使得交强险给付在很大程度上与被...  相似文献   

17.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增加规定,赋予保险事故受害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的认定并未作具体明确的规范,这必将使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在目前条件下,为切实保证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立法目的之实现,...  相似文献   

18.
侵权法和责任保险是两个各自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本文分别介绍了德国侵权法的法律体系和德国责任保险的概况,以及德国侵权法与德国责任保险之间的相互影响。中国和德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现行和未来的侵权法又直接或间接地受德国的影响较深,因此,德国在侵权法和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所涉及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19.
The reform of the German Insurance Contract Act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VVG“) also targets key aspects of third-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changes go beyond the findings made by both the courts and legal authorities to date.Compulsory insurance aside, the law still provides that an injured third party has no standing to assert a claim directly against the tortfeasor’s liability insurer. The tortfeasor may assign its indemnity claim against the insurer solely to the injured third party and may no longer be precluded from doing so under the General Insurance Conditions (AVB). Consequently, the tortfeasor’s indemnity claim against the insurer effectively becomes a pecuniary claim. This is criticised b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eliminating the prohibition against acknowledgment and satisfaction of claims.In the future, third parties will be able to assert claims directly against the tortfeasor’s insurer and this will be the case for compulsory insurance across the board. Provisions currently in effect in the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insurance industry will be carried over to the entire compulsory insurance sector. Compulsory insurance does permit agreements involving self-deductibles. However, such agreements are generally effective only as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tortfeasor inter se, i.e. they are not effective as against third parties — in contrast to valid disclaimers of risk.Another change in compulsory insurance is the hierarchy of claims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and relief in the event the insured amount is inadequate. Specifically, the hierarchy gives preference to individual claims of injured parties which are not otherwise covered, such as claims for pain and suffering.The prohibition against the retroactive loss of provisional coverage for failure to pay the first premium, which had been criticised primarily by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insurers, has been omitted in the Government bill.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的争议并未因《保险法》的修订而停止,本文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的变化入手,分析了赋予第三者直接求偿权的现实意义,并从法理角度论证了该项权利的性质。最后,结合各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