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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回扣”害莫大焉牛华民目前,医药市场再度出现以销售掩盖回扣为目的现象。“回扣”成了医药交易的竞争杠杆,卖方以高额回扣拉买方挤市场,买方以给“回扣”的多少选择卖方,“回扣”之风的蔓延,导致了医药市场的混乱,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充分认识并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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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2005,(11):6-8
“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当前,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给予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有关专家分析医药领域的回扣问题时,提出这样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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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行贿行为.“回扣”同贪污行为交织于一体,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毁掉了一批领导干部,遏制经济活动中“回扣”贿赂现象已刻不容缓。笔者以为,解决“回扣”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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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回扣 审计质量与审计监管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审计回扣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缺乏法律赔偿机制 ,使机会成本转换成了事实上的利润 ,从而提供了较大的回扣空间。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干预审计定价的理性反应 ,有助于审计质量的维护。本文认为 ,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限制或禁止经营多样化和加强法律赔偿机制建设 ,能有效解决审计回扣所暴露的审计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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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说“拿回扣”与“小金库”张伯方曾有人把“回扣”说成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称之为交易润滑剂。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中虽常见“折扣”二字,但它不同于我们所说的“回扣”。它是一种商品推销术,是在赊销情况下为鼓励资金及早回笼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即买方提前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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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部门最近作出决定:只要把回扣与馈赠放在明处,企业可以自行处理。本文拟就此作些探索。 一,所谓回扣是指卖方收到买方的货款后,返还一定数额的现金或实物。馈赠就是卖方免费赠送给买主或潜在买主一定数量的实物。回扣与馈赠本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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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中折扣、回扣的管理近年来,在经济领域,特别是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中,折扣、回扣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经办人员收受卖方折扣、回扣问题较为普遍。根据中纪委〔1990〕1号、中发〔1997〕7号文件及有关折扣、回扣问题的政策规定和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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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高额利息、高额回扣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或者以投资入股、资金互助等方式变相吸存资金。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也危及到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研究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由于立法对这一罪名的规定过于粗疏,实践中对何谓"公众",何谓"非法",以及是否应该以"经营货币"为目的尚存在诸多的分歧。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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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觋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发的,在当时对于完善开征所得税、杜绝现金回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度膨胀和治理当时的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由于时间的推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条款已经明显过时或不妥,出现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给现金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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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佣金与折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只要说到贸易小的佣金(C0MMISSION)与折扣(DISCOUNT).许多初涉外贸的企业经理都会倒抽一口气,因为对于那些做惯内贸的业务人员来说,往往会把它与“回扣”或者“贿赂”之类见不得阳光的事联系起来。仿佛只能“关起门来淡”,或者说根本是“拿不上台面”的事.非要偷偷摸摸不可。因而,只要一说到佣金.有人就会横眉冷对.似乎有损其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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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查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必须对其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与认定。本文指出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危害性,分析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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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是2001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社会上对药品“回扣”成风、药价居高不下等现象反响强烈.该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状况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01年财政部专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82户医药、医疗等企事业单位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82户单位资产不实137474万元(其中虚增49288万元,虚减88186万元),失真度2.96%;利润不实41605万元(其中虚增22008万元.虚减19597万元),失真度18.22%。检查结果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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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经济和社会稳定。对于某些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仅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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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换、媒介与信用的关系
交换是物质再生产的重要环节,是人类社会赖于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交换过程中,商品从卖方流向买方形成物流,相应地,货币从买方流向卖方形成资金流。因而,交换行为是物流与资金流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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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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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作为一国商业环境的“潜规则”,通过“回扣”、“提成”、“佣金”等方式在中国企业运作过程中长期暗中存在,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2005年12月20日,中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财务部门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拒绝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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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状描述中的"非法"概念,即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或者虽具有吸收存款资格但是违反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非法吸收作为营业的存款;要准确理解与认定"公众"概念,必须抓住行为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普遍适用性、行为人与存款人的利益联系性和行为的公开性这四大特性";扰乱金融秩序"作为犯罪结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地位应属于必要客观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