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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股权分置等制度性缺陷使得证券市场“弱肉强食”现象触目惊心股改已全面铺开,预计年内上市公司的股改有望完成,即上市公司即将迈入全流通时代。因此可以说,今年是股市的转折年。弹指一挥间,中国股市用十五年的时间匆匆走过了西方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路。温故而知新,本文通过历史数据对十五年来证券市场利润分配进行结构性剖析,找出困扰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性“原罪”,不但有助于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过去有一个更客观的认识,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后股权分置时代的中国股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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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栋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8,(2):63-63
随着几个著名民营老板因涉案而被检调,有媒体再次对沉寂多时的民企“原罪”问题加以论述,认为可效仿上市公司支付对价形式对原罪进行赎买。有趣的是其后又有一著名学者加入论战,洋洋洒洒数千言对前者进行驳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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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围绕非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标准,市场中各种意见几度分歧严重。重大市场分歧的深层次原因把“流通权”和“流动权”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权利等同了起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权获得了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因此违背了原来对原流通股股权“暂不上市流通”的承诺,为此,经过双方协商和必要的谈判,非流通股股东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这是当前国内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符合市场总体利益的重大市场基础性制度变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利由协议转让(《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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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产权经济学为基础,论述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进而推断必须通过公平博弈确定对价,降低交易费用,进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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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股权分置改革合理对价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价”是否合理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本文分析了中小板股改试点公司确定对价方法的缺陷。然后在引入非流通股权合理溢价因子的基础上,根据总价值不变法,建立了送股方式下的合理对价模型,并对试点公司股改方案做出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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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产权经济学为基础,论述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进而推断必须通过公平博弈确定对价,降低交易费用,进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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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资本选择企业家”的接力赛,必须为经营者与员工持股找到一个股权交易场所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层,对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起着重要作用。股权分置改革拉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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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观察的后股权分置时代,证券市场法律监管重心将是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执行的监管,以及对经由股权分置改革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再次引入权证的发行和交易的监管。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催生一个特殊的并购市场,对这一特殊并购市场的法律监管也会是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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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股改方案是目前我国股市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首二批股改方案中因有太多人为因素,备受市场质疑,如对价支付谈判及其可能引起内幕交易,目标多元化,无广泛适用性(含B股和H股如何股改)等等,最根本的原因是其股改方案太具局限性,没有抓住股权分置的本质和遵循科学的设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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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呼唤独立智库的力量,好的政策绝不是拍着脑瓜想出来的。智库只有身份超脱,才能提出没有偏见陛的专业分析和政策建议,而这正是中国官方智库无法摆脱的“原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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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其改革势在必行.文章从概念上说明了什么是股权分置,并分析了其弊端,阐述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法理基础及解决股权分置对价补偿的原则,并着重分析了几种常见的具体对价方案,分析其优缺点,指出送股式解决方案是最优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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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野下的股权分置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关于非流通股流通权的讨价还价博弈,博弈主体是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历史流通股东等。对价博弈中,非流通股东拥有先动优势和耐心优势,不利于保护流通股东的权益;而“未完成股改,暂停再融资和股权激励改革”等措施,有利于纠正耐心优势;从先动优势看,应赋予流通股东以股改提案权。股权分置改革首先应保证程序理性;当前试点公司的股改结果并未真正进入全流通,对于试点之后进入股改的公司没有学习价值;应逐步试行全流通。在对价形式上,应简单合理,要有利于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应摒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较大的权证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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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分置解决方案的制订、审批过程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参与审批的人员等“内幕知情人”可能进行内幕交易,利益交换,利用信息不对称又一次洗劫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使整个过程演变为内幕交易和寻租的“腐败盛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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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如何对待民营企业的“原罪”,目前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各有道理。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非但没有“原罪”,甚至还有“原功”,他们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走在了改革的前沿;也有人认为,有罪就是有罪,一些当初不守法的民营企业家即使为社会经济作出了再大的贡献,也是天网恢恢。但是,“原罪”一词到底该如何理解,有罪和无罪之间的红线应如何划定,却没有争论出一个令社会信服的结果。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我们也应当相信司法机关的鉴别能力和政治智慧,毕竟他们是以法律为准绳办事的,并享有最终解释权。其实,讨论“原罪”的核心并不是一个“罪”字,而是呼唤一种公平和透明。正如本文作者所说:我并不想为这些富豪们叫屈,而是这些事情的发生总是让人不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