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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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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喜来登海外管理公司未经登记注册擅自经营管理北京市长城饭店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犤2001犦2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受托从事经营管理,对其登记管理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犤l988犦第98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二、鉴于《公司法》第九章所涉及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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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法字犤2001犦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二○○一年七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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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严厉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公发[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务院颁布的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现行有效的专项法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案件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07号令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二○○三年七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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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请示》(浙工商个犤2001犦6号)收悉。经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同意,现答复如下:国务院部署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整顿的目的是要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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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局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认真按照中央和总局党组部署,根据《外资局先进性教育实施方案》要求,以“提高党员素质,加强支部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外资工作”为目标,坚持“边学边改”,党员的先进性意识进一步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外资登记管理的各项工作。一、外资局开展先进性教育的主要做法在这次教育活动中,我们17名同志(其中党员13名,群众4名)都自始至终参加了学习,先后举办了七次专题辅导报告,既严格按照总局的标准,又注意创新形式;既突出理论学习,又注重学习效果的转化。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牢牢把握先进性这个主题党支部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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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常遇疑难和争议问题。为统一认识和准确适用法律,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了解《意见》制定的背景、有关考虑,推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意见》,本文结合《意见》起草的经过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就有关行为和人员的定性及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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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司法诉讼的关系商标法律规定,就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寻求司法处理,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即请求进行行政处理,这种商标法律制度极具中国特色,又称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双轨制”。从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的执法实践看,上述两个商标纠纷处理渠道在以下几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一、案件来源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要求所审理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法院也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与该案件相关联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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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理解和处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法》第48条(一)项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者对外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他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的行为。实践中,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往往存在以下主客观因素:第一、商标核准注册时间相对较长。全国商标注册工作集中于商标局一个机关。商标年申请和注册量的增加带来商标审核工作量不断加大。在审查人员不增加的情况下,2002年的商标申请量比2001年净增10多万件,已达37万多件。正常情况下,商标从申请到核准需要经历一年多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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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商标标识印制管理问题商标标识印制管理,是各级工商机关商标使用行为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历年来加强打击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从源头切断商标侵权商品来源的重要举措。从商标印制管理历史看,为加强对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工商机关经历了行政管理上的几次变化。1990年以前,各级工商局根据1985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给印制企业开具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明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印制企业在开始印制商标标识前,都要将需要印制的标识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得到其“同意印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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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正确运用商标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随着新修订的商标法律的施行,正确理解立法宗旨,恰当运用执法措施和手段,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从而有效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创造条件,显得很重要。从这次商标法律修改内容看,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商标依法使用行为的规范管理职权在弱化,这方面更多强调了商标使用人的自愿性和自我约束能力。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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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条款的理解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烟草制品仍为国家强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方可在市场销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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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标代理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该条文与原《商标法》第10条的内容基本一致,另外,与《商标法》相对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外国人、外国企业进行了明确,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这也同时意味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不通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事宜。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向有关地方工商局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时,是否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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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作为一种连续出版物,在交流信息、传播先进文化上有着得天独厚的媒体优势。在入世背景下,在知识经济已到来的今天,我们注意到,工商系统上下正掀起一股学习的运动。上自总局机关,从去年底到今年初连续举办6期“WTO与工商行政管理”高层研讨班,到今年夏天延伸为各条线的业务研讨班;下至许多基层单位,也都顺应“学习型社会”的发展需要,响亮地提出建立“学习型机关”,并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因此,本刊也要努力根据变化的形势和读者学习的新要求,发挥自身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的传统优势,把半月刊办成一个继续教育的“加油站”。基于这个想法,我们决定开辟一个新栏目———业务学习讲坛,针对工商执法实际,邀请系统内外权威的专家学者,为广大读者系统讲述依法行政的理论成果、政策动向和对执法实践的挑战。本栏目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刘佩智局长开篇。他长达3万字的《对“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有关问题的认识与思考》一文,明晰了垄断的概念,系统阐述了现阶段国内外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情况,提出了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对策和建议。文章写得既有高度,又通俗易懂,本刊将分5期连载,请读者关注。也欢迎读者对此栏目的方向与选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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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了。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3日至24日,国家工商总局在京举办了全国企业登记管理干部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工商局分管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登记处长、外资登记处长参加了培训。国家工商总局刘玉亭副局长在培训班上做了重要讲话,对全国工商机关在新形势下提高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能力,作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本期我们围绕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约请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司局领导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全程参与《公司法》修改工作的姜天波处长撰写文章,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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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实际案件出发,通过对该类纠纷中认定构成侵权的主要案例及主要理由、不认定侵权的主要理由及规定和区别情况加以认定的主要观点的研究,着重分析商标侵权认定的实质要件、"商标使用"含义的理解等法律问题,同时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利益主体、商标地域性及国际贸易分工合作等进行综合考量,提出对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考虑3个方面,包括对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合理解释、工商海关部门行政查处与司法衔接以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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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4,(23)
由于目前立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太过狭窄,说明义务趋于程序化而非真正使保险消费者获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因此,笔者提出应借鉴日本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提出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时应该从实质出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运用网络技术让投保人知悉与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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