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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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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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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一国当事人与另一国当事人在不同的营业地点就一方的货物进入另一方而达成的买卖协议。提供货物的一方通常为出口商,接受货物的一方通常为进口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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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卜晓军 《商业时代》2006,(24):71-7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非圆满履行往往会把交易者牵进诉讼、仲裁中去,解决争议过程中法院或仲裁庭适用何种法律事关双方利益。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交易主体应该在合同中灵活设定法律选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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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当事人除应严格恪守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之外,还须受到已被国际上所普遍接受的指导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的约束。这类原则属于法律中的“弹性条款”的范畴,在一定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合同对某一事项无明确规定时,正确借助于这些一般原则来衡量是非,解决纠纷,常常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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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其它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经由一方提出要约(又称发价),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又称接受)而成立的。各国法律对要约与承诺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特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曾做出很大的努力来调合各国在合同成立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力图使公约提出的法律原则能被各国所接受。该公约的第二部分(第14条至24条)就是专门处理有关合同成立问题的,现将其内容简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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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林 《国际经贸探索》2001,17(6):49-50,57
我国新《合同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有了一部“国际货物买卖法”。本文通过将新《合同法》分则第一章“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相关内容的比较分析,认为我国新《合同法》不仅在条文排列的体例上,而且在条文的具体内容上都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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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形式的概念 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而言,只能从“合同形式”的狭义上来理解。为本文研究之目的,“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仅限于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是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涉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形式的具体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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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胜 《商》2012,(13):139-139
众所周知,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型达标。买卖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为典型普遍,也是引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变易形式,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营利行为的代表。《台同法》总则中的诸多条款及其法理都是建立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之上,因此对买卖合同中的一些典型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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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海甲公司将于2008年-9月25日筹办大型庆祝宴会,2006年8月25日.因客户丙对宴会的主菜牛排提出了肉质要求,故与美国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U.S.D.A.Prime级安格斯菲力牛排300公斤:甲公司特地向乙公司说明了合同的意图,并强调了牛排的等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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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交货性质有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之分,合同的性质应由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决定,按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指定目的地交货"或"卸货数量"等条款是否改变了合同性质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和风险承担,合同当事人必须正确认识这类容易误解合同交货性质的条款,明确交易双方的义务,避免承担额外的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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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 《商场现代化》2005,(11):191-191
一,前言 买卖合同是贸易活动中各类协议的主要类型.一般指一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于另一方(买受人).对方(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有效成立后.常因各种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当事人唯有通过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才能达到救济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为必要。本文试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比较.探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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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其中,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不一定涉及经贸法律。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则必须具体运用国际国内相关的经贸法律。这不仅涉及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而且,从打国际官司这个角度来看,程序法的适用有时占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 一个法院对某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这是该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个案子的前提。如果具有管辖权,那么该法院就有权受理此案;反之则不然。因此有些当事人,为了使某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能被某个法院有权受理,就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成就。其手法有时相当隐蔽,甚至带有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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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卖方和买方就货物出入国境交易而达成的一致协议。在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其法律适用原则上是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我国《涉外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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