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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标题文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国税函[2007]1057号2007年10月30日2007年10月30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国税函[2007]1052号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6日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三批)国税函[2007]1019号2007年10月25日2007年8月1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管理有关问国税函[2007]1049号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0月24日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财税[2007]124号2007年10月19日200…  相似文献   

2.
202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实施递延纳税政策。但由于实务案例的复杂性,部分情况下简单地按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计算收到股权转让款时可递延纳税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存在一定疑问。文章结合单个和多个原始权益人的案例,分析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及争议点,根据不同计算方式下的递延纳税情况,探讨更适当的计算可递延纳税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的方法。  相似文献   

3.
《税收征纳》2005,(10):I0014-I0014
现就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舰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相似文献   

4.
被撤销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一般是由监管当局牵头或委托地方政府组成清算组,由清算组或托管银行负责处置。资产处置包括债权回收中对债权的处置、收回资产的变现、以债权或已收回的资产抵  相似文献   

5.
《理财》1996,(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针对汇总纳税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主要存在因企业所得税征管没有纳入工商税收计划而不被税务机关重视,对国、地税务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不科学,企业所得税征管执法不严,对汇总纳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的所得税征管过松等问题。今后应把企业所得税改为共享税,由国税机关征管,把国有企业所得税纳入工商税收计划进行考核,改汇总纳税为就地纳税,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7.
被撤销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一般是由监管当局牵头或委托地方政府组成清算组,由清算组或托管银行负责处置。资产处置包括债权回收中对债权的处置、收回资产的变现、以债权或已收回的资产抵偿债务等内容。在实践中,资产处置普遍存在清算组回收债权手段有限;已收回资产变现难、变现率不高:整个资产处置时间长,优良资产可能变为不良资产甚至损失等问题。本文将对资产处置的方式与资产损失的分摊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8.
国家税务总局局在近期相继出台政策,允许中央直属企业、核心紧密层集团企业和部分证券公司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笔者认为,当前对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非常尖锐,不能无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大而化之,以汇总纳税的名义将其掩盖.同时,汇总纳税不仅涉及企业负担和税收管理问题,而且密切关系到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不能不对此予以认真、慎重的考虑.因此,笔者建议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可以借鉴国际税收中的属地原则,解决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频频爆发,不断有证券公司被托管、接管或关闭撤销。本文分析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状况和各种退出方式,指出目前市场退出中存在的缺陷。在比较了国外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之后,提出我国需要在法律、组织两个层面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并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  相似文献   

11.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所谓汇总,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工作中,汇总纳税企业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导致无法正常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本文拟以甲动力技术服务公司为例,介绍享受高新低税率优惠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2.
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损失由政府“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大进步。当出现券商破产、关闭或撤销等情况时,投资者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该基金获得一定的补偿,有利于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的建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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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05,(10):I0012-I0012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请示》(民银发[2005]76号),申请调整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从2005年起。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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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48号2006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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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雪婷 《税收征纳》2009,(4):9-10,13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使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认定标准由“独立核算”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法人所得税制。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两处及两处以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对汇总纳税企业采取由总机构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收办法称为汇总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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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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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导报》2005,(9):78-78
8.1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方证券清算组在深圳签订协议,正式接手南方证券,拟新成立一家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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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绵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志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另企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绵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全了明确规定,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期计税成本,企业已按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时,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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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3,(3):78-81
<正>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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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3,(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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