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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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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2008,(3):7-9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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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忠 《房地产评估》2004,(11):36-36,37
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土地供应机制的变革步入了规范化,把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层改革又推进了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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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7,(11):4-4
[本刊讯]9月2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规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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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发放土地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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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升 《上海房地》2013,(11):37-39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但在激烈竞买的土地出让市场中,作为出让方的地方政府和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单独或”共谋”设定土地出让的限制条件,从而达到特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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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土地市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其他用地已经普遍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1号件要求,2007年开始工业用地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通过公开的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充分体现。[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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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中,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目前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租赁使用国的土地使用权,而在出让方式中,主要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两种形式。不管以哪种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使用条件进行开发。而在实际的土地使用过程中,用地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改变了土地使用条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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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32110平方米,于2006年8月11日,土地剩余使用年期37年,为了增加开发后的房地产卖点,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到70年,即延长33年,经批准同意延长,涉及到延长土地使用权年期补地价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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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必须在完全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不得进行按比例分期发放。也就是说,开发商须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而不能进行土地“分期付款”。这无疑是提高了开发商进入土地市场的门槛,本文从土地政策参与调控及其影响出发,对新规的利与弊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对解决对策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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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交替转换过程中.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市场建设正在探索中发展和逐步完善。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1日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近年来.国家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土地市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渝北区2003年-2006年土地供应情况和土地市场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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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海市规定住宅用地挂牌出让的现场竞价规则由公开叫价改为一次性书面报价,旨在降低上海市住宅用地的价格.本文在价值相容和可显示信息的假设下,分别建立两阶段升价拍卖模型和混合拍卖模型,刻画改革前后的挂牌机制,指出:竞标者的均衡策略可解释土地挂牌出让中开发商集中在现场竞价阶段内出价,且更倾向在混合拍卖中隐藏信息的行为;当竞价过程中更易于显示信息时,混合拍卖的期望收入低于两阶段升价拍卖,这表明混合拍卖方式能够降低土地价格.上海市的土地交易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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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勾地”制度的引入 1、“勾地”制度的提出 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起草拟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范》)中首次提出“勾地”制度。所谓“勾地”制度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向公众发布一份可供出让土地的清单,“单位和个人对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勾地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及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地。提出勾地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按照这一规定,政府启动“勾地”制度后,对于出价未达到政府评估价格的土地,政府可选择不出让,由此开发商“勾地”失败。相反,开发商一旦“勾地”成功,随之进入“招拍挂”阶段,“提出勾地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如有人竞价,则价高者得:而一旦无人竞价,则开发商以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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