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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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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既可以打消进城落户农民担心因宅基地流转而永久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顾虑,也可以避免因宅基地流转范围不再局限于集体内部而动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基,其实质是在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依附在“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上的居住保障功能和身份属性剥离出来,形成体现身份属性和承担居住保障功能的资格权,剥离后的剩余权能构成了新型宅基地使用权,以达到宅基地使用权去身份化的目的,进而通过扩大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流转,盘活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资格权是一种从原使用权中剥离出来的承担保障功能和体现身份属性的新型权利,其权能包括期待权、收益权和支配权;“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剥离了保障功能和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其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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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房抵押贷款纳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大盘子统筹考虑,是盘活闲置宅基地与农房资源、显化宅基地财产功能的重要措施。宅基地流转作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议题,其与农房抵押贷款的密切关联鲜有被关注。基于耗散结构理论,探讨农房抵押贷款与宅基地流转市场协同发展的内在逻辑、必要性与实现路径,并通过湖南省浏阳市的实践经验加以论证。研究发现:农房抵押贷款的奏效,关键在于通过“三权分置”改革明晰并强化宅基地的占有权与处置权,削弱宅基地与农房的资产专用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套牢效应”,进而培育活跃的流转市场;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潜力在于社会资本,其引入需要农房抵押贷款作为支撑。换言之,农房抵押贷款子系统需与宅基地流转子系统协同发展,才能够形成宅基地系统的耗散结构。为减少子系统间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和撮合交易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发挥资源调配功能,做实其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闲置资源收储和社会资本引入等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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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宅基地制度面临着流转限制严格、闲置宅基地浪费严重等问题。宅基地资格权的确立成为缓解这一困境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宅基地的属性和内容与其他种类权利之间的关系不甚清晰。精确定义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对于保障农民的利益、体现宅基地的财产性质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清晰确定资格权的性质和内容,从资格权的取得机制、退出机制、登记制度等方面构建法律制度,以保障宅基地资格权能够切实和物权分离开来,成为农民寻求救济的实然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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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严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特.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虽然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但是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并没有像会前公众预期的那样给出明确规定.作者认为,严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诸多现实困惑,因此,我国有必要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及加强集体土地监管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逐步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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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拥有所有权,农民拥有无偿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不利于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容易造成"空心村"和"隐性流转"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并在农民、集体、政府间合理分配流转收益;必须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运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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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原则上是禁止的,但宅地基使用权的私下流转却非常普遍。苏州、天津、成都等地区积极开展了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混乱,需要政府加以规制,而政府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职能缺失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缺失、登记制度缺失、服务职能缺失和监管职能缺失等。因此,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健全登记、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来规范、推动、促进、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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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入手,以现有法律法规为支撑,分析了宅基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流转的实行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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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旨归意蕴在于破解两权分置范畴体系下主体身份限定与客体流转收益间的不兼容和不适配问题,逐步实现由“重身份保障,轻财产流转”向“兼顾身份福利保障与物权价值属性流动双向并重”的功能导向转变。以“三权分置”视角下中部三地传统农区试点实践为观察样本,随着试点改革的不断深入,宅基地权能架构呈现出以下困境:所有权主体虚置弱化、资格权能体系构造及关联运行机制保障缺失、使用权“适度”机制不活与“放活”机制不畅等。应以“三权”内部权属逻辑脉络为始点,在理顺“三权”各自权能属性的基础上,畅通权能交互衔接运行机制,实现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产业兴旺的乡村振兴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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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宅基地隐性交易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凸显了现行制度的内在矛盾和缺失,并导致了司法的困境。随着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城乡一体化要求张扬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性质,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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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基本法律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缺乏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比较杂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郊县的农村房屋已大量进入交易市场,从立法角度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分开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自由买卖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有限制地转让,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着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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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真  么贵鹏 《现代经济》2007,6(11):46-47
城中村是我国高速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地域现象,是城市建设发展急剧扩展与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为了加强对城中村的改造,各地提出了不同的开发模式,本文对深圳市以宅基地作价入股模式进行了一般性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新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以期能够为城中村的改造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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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各地都进行了"三权分置"的改革探索,以盘活农民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带领农民致富.瑞安市的改革是在维护农民财产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中的租赁权益进行颁证、登记、金融支持、规范流转农房改造的审批制度与流程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与社会资本的融合,实现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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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土地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全部人口的大部分,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规划等关系到亿万农民同志的切身利益,不能不为国家所重视。处于新世纪的我们要了解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根本政策,知道如何正确地使用土地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懂得自己的土地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以及如何依法处理与涉及土地有关的问题等,对于正确实施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十分重要的。公证作为一种公权力介入私权而保护私权,以及预防矛盾、化解纠纷的特殊活动,本应可以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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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使用权的流转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性权利.就目前形势而言,由于法律的限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灵活性.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解决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当务之急是立足于现有法律制度和农村实践,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制度,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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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关系出发,结合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体系的基本特征,通过实证调查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应当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明晰产权,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强化市场功能,明晰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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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目前的现行法律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采取的是严格限制的态度,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现象层出不穷,越来越普遍,由此也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和问题,不仅对农民的切身利益产生了侵害,而且也给司法和行政部门的管理带来了难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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