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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建立和完善用益物权制度时 ,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的存废问题 ,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此形势下 ,深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的存废以及农用地物权制度的最佳选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存废的种种观点和评析按照民法理论 ,为了对土地使用价值进行利用而从农用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享用权能 (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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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落实"两权"分置并行政策,激活农地经营形式创新;坚持"两权"分置并行制度,推进农地经营形式创新;把握"两权"分置并行方向,引领农地经营形式创新三个方面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置并行下经营形式的创新,为实现农村土地多种经营开拓了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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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确"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的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本结构,还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租赁权"两种类型。(2)"三权分置"的背景下,首先应当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物权性流转时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债权性流转时则为"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取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在物权性流转时为土地经营权,在债权性流转时是土地经营权的租赁权,在两种性质流转并存时是"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租赁权"。研究结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构建,应当以现行法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为基础,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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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农地抵押制度主要有"入股抵押"、"反担保抵押"两种间接模式,而缺少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模式。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权利,成为适格的农地抵押标的物。三权分置下农地抵押制度应该予以重构,在抵押设立上应该弱化发包人同意的要求,仅保留发包人备案即可。发包人备案制度所起到的公法上行政管理的效果,而登记制度则会起到抵押权生效的目的。抵押物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土地经营权,也应该及于地上附着物。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上,除了可以有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还可以探索强制管理、内部处置、转包等方式,以收益实现债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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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农村家庭承包制,其土地产权制度不符合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表现出产权主体不清晰等制度缺陷,无法适应市场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变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行新型“两田制”,使农民拥有部分农村土地的完整产权,农村其余土地实行村民集体所有制,可以有产解决现行农村土地产权缺陷所引发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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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阐明"三权"分置的制度逻辑,为制度供给的增量调整提供一种思路。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政策文本分析法。研究结果:当下农民、新型农业经营者出现新的制度诉求,既有土地承包经权营制度不足以满足该需求。承包地制度供给创新要做实承包权,辨明"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所处的位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塑造过程应坚持物债二分法,实现物权法、合同法双重法制途径的并重。研究结论:承包地"三权"分置本质上是理论创新问题,辨清"三权"分置的制度逻辑,仍需以实践需求为出发点,新的制度供给是一个增量调整与立法跟进问题。对经营权性质的探讨有必要融入物债二分逻辑,对于短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应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实行意思主义,权利类型、权利内容经双方自由创设,对长期存续的土地经营权可实现物权化,实行物权法定主义,按照法定规格与程序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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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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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综述农地"三权分置"理论的研究现状,以期深化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理论研究和政策实施的认识,进而对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方向做出整体性判断和勾勒。研究方法:综合运用文献检索法和对比分析法。研究结果:学界对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必然性、功能价值与积极效应的研究存在着共识,但是对于"三权分置"的政策表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源、性质和内容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的研究却存在着分歧。研究结论:现阶段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逻辑和法律逻辑存在着违和性,学界对于"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和法律解读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想充分发挥"三权分置"政策的价值,就必须消除分歧,重叠共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调整和完善,最终实现政策安排和法律设计的完美相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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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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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揭示"三权分置"影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机理,可为"三权分置"政策的深入实施与丰富完善提供有效思路。[方法]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政策文本分析法。[结果]"三权分置"有效推动土地流转之后,由于规模经济实现经营者收益增加;直接增加承包者流转收益并由于非农就业增加实现承包者工资收益增加;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所有权收益增加;由于宅基地入市实现集体与农民收益增加。"三权分置"保障土地收益权益的机理为:强化土地征用补偿权益保障实现所有者、承包者与经营者财产性收益增加;强化土地、房屋抵押担保权益保障实现承包者与经营者财产性收益增加;强化土地经营权益保障实现经营者转移收益增加。"三权分置"可能带来的风险传导机理是:可能导致地权人格化进一步侵犯所有权收益,以及宅基地入市可能导致农民收益分配不均。[结论]基于土地收益权视角,应加快确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土地流转;完善土地立法,提供法律保障;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集体土地收益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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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通过解释论调适由承包农户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体系冲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应坚持一元论,将农户流转产生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两类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应统一定位为抵押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采登记对抗主义,期限五年以上的具备登记能力。"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该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结论:未来须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进一步研究土地经营权体系冲突如何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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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制度是在农村人地分离背景下进一步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我国部分地区在正式的“三权分置”制度出台之前就已展开“三权分置”的探索,对这部分地区“三权分置”实践状况进行研究,有助于推动“三权分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良性运转。本文发现,“三权分置”出现了实践异化,体现为以所有权主体绝对责任化、承包权主体绝对权利化和经营权主体权利弱化为表现形式的“三权”主体权利的失衡,隐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和政治稳定风险。“三权分置”的理想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性质的政治化是形成“三权”主体权利失衡秩序的主要原因。要破解“三权”主体权利失衡困境,应将土地流转性质去政治化,使土地流转关系还原为土地承包权主体与土地经营权主体之间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相对独立和平等的合作与谈判关系,构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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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为提升农业经营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农业经营的实践形态显示,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并未提升资本化耕种的农业经营收益,也难以提升村集体范围内农地产权正式转移的水平。农业经营体制在"统"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方案,阻碍了农地产权设置在"分"的层面发挥出高效的制度效能。切实回应农地利用中实际耕者的地权诉求,解决农地细碎化、村集体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过高、土地经营权配置不充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社会纠纷等问题,需要围绕农地高效利用,在"三权分置"下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统合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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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典型案件,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制化改造路径。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司法理论上,现行《物权法》、2004版《土地管理法》以保障农户生存发展权为立法原意,虽将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为用益物权,却限制了宅基地收益权能的实现。2019版《土地管理法》虽允许宅基地有偿退出与盘活利用,但框定受让范围与主体也扼制其收益权能的变现;司法实务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裁判结果趋于一致,而农民渴求土地变现并自发流转宅基地的行为,往往会跨出司法审判严格框定的允许范围。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彰显宅基地私益财产属性的可行路径,在立法技术上亟待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言语转换为法律语言,进而在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及社会主体间形成三权兼顾的清晰配置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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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目标。但其改革措施仍存在权属确认不明晰、使用权流转范围受限、宅基地流转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等诸多问题。结合福建省晋江市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的做法及不足,并与全国各地改革县作比较,得出以下结论:应在立法上逐步建立相对应的法规体系,具体应用上应明确集体所有权权属、扩大使用权流转范围、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和健全相应制度,改革探索上可推进政府签约指导规范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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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通过实践观察,系统性构建城乡合作建房理论模式,分析不同模式产权配置与风险收益,为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理论研究法,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在实践观察基础上,从农户合作参与方式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比例维度构建城乡合作建房理论模式,包括农房流转型、个体合作型和成片开发型。(2)从农户角度来说,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大小依次是成片开发型>个体合作型>农房流转型,即农户的剩余控制权依次增强,合建方依次减弱。(3)三种模式下产权结构与配置不同,所要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各异,适用的区域也不同。研究结论:城乡合作建房应因地制宜选择不同模式,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合作建房管理减少社会资本投机行为,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控制权地位,平衡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与合建方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设置,才能使双方权益得到保障,从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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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石。但是,学界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视角切入,根据承包权和经营权定性的不同,所构建的"三权分置"之"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权利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有权+成员权+债权"的权利结构与实施路径,往往忽视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等本质特性的影响。因此,应当回归更大程度地坚持并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视角,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与"所有权+股权+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双轨制推进"三权分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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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抵押贷款是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融资平台。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区、县)在探索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来获取融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解决农村发展问题和加快城乡统筹提供了有益的宝贵经验。然而,“三权”抵押贷款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境,如需进一步推广“三权”抵押贷款还应做如下尝试:为农村土地、林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立法,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合理发展农村中介和管理机构,积极引导农民合理生产;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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