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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它首先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中得到确认,同时人身自由权也具有民事权利之人格权属性,并在发达国家受到了私权的充分保障、救济。而我国民事立法疏于相应的规定,致公民的人身自由在受到侵害时无法获得民事赔偿。人身自由权是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怎样依法保护这个权利?是构建我国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模式必须要解决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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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越发增强。茶叶作为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多的农产品,也能较容易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我国目前具有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约60种,这些茶种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各地也纷纷出台保护模式,保护效果如何?本文旨在明确茶叶地标保护的利益主体及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模武共性的基础上,选择安徽为例,评判地标保护模式的成果及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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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制度是欧盟法律一体化的积极成果。在商标注册程序方面,欧盟法与中国法的规定多有不同,了解、分析这些不同,对于增进双方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一项全新法律制度,《欧盟商标条例》以权利人意思自治与权利保护为价值偏重,体现了现代商标法律制度发展趋向,其中有关商标注册程序的多项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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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权利保护实践的发展,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先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后注册商标权的范围,二者的权利冲突反映了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相关立法则反映了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而商标在先使用权,属于在先权利群中重要组成部分。区分不同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冲突的基本情形,对我国及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关立法加以细化,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补偿法则与添附制度,将对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等在先使用权的权利冲突纠纷解决起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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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实践也不断突破创新。相比于普通商标,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倾向明显。地理标志商标禁用权范围广泛,与普通商标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地理标志商标在先申请注册时可以阻拦在后申请的普通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在后申请注册时则可与在先申请的普通商标共存甚至寻求无效在先普通商标。限定了产区的通用名称仍可以作为地理标志获得保护,混淆可能性不是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行为的必需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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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冬云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6,(11):39-41,35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对发明、发现、技术、创作、开发或者其他表现形式的人类智慧产出的总称。并非所有的的智慧产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智慧产出若要成为“财产”,它必须由一个持有者申请法律保护。就像为不动产(如房地产)所有者提供权利和保护一样,美国的法律系统同时也为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所有者提供权利和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联邦专利、版权、商标法律;州法律中商业秘密法律。掩膜制品(用于半导体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保护业已建立。对于联邦雇员以及其它人员,另有关于国家安全保护的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保护方式有: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和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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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观专利兼具有工业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属性的特点,所以其既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又有可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的十年为界,在十年尚未届满之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在外观专利届满之后,外观设计依然可以继续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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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具有无形的财产价值,它所蕴涵的内在经济价值是不可预估的。世界各国对于驰名商标都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将其用法律的方法保护。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能获得的保护更多。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由于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导致其被盗用或模仿的可能性比普通商标更高,因此对其保护更加周密严格。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商品等较高的保护水平,较之于普通商标还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是仍有不足之处,故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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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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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诸多权利冲突中最为严重的现象,它不仅使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立法、执法和守法方面的原因。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必须坚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守信、禁止混淆的原则。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途径是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和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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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商业连锁企业,它所拥有的企业自有商标和品牌的产品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但包括一般的日用品,而且还包括例如西尔斯轮胎等生产资料。我国的联华超市在经营过程中自有品牌产品的覆盖范围和销售额也日趋增加。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呢?本文通过分析表明,其主要原因在于商业连锁企业出售这些自有商标、品牌产品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赚取更高的利润,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而且市场上的消费者也比较认同。与此同时,本文也提出了运用该策略应注意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希望借此对我国商业连锁企业的发展及该策略的运用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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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名牌战略 进占国际市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名牌就是有名的品牌,而品牌则是指用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某一名字、术语、符号、设计或以上四种的组合,它是整体产品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企业之间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不至于使竞争者之间的产品发生混淆。品牌包括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和商标三部分内容。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称谓表达的部分;品牌标志是指以符号、图像、图案或颜色对比所显示的部分,这是一个可以被识别辨认但不能用语言称谓的部分;商标则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并受法律保护的品牌。商标是品牌,而并非所有的品牌都是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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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的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精神和历史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人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满足国际人权法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多样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环境法基础。行政保护模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保存来讲不可或缺,但是仅给予行政保护并不能最大化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行政保护与法律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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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这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肯定.而在涉外消费者合同中,国家往往基于保护弱者利益的需要,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做出限制.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42条首次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该条将消费者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作出区分,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以此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律的权利.此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方法,其适当性如何,仍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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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世界新经济的内在动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新资本”。目前,各国都在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努力。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制、科技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也各有不同。平行进口作为近些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新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关注。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及其特征平行进口的概念可以归结为:一项知识产权在两个国家同时受到保护,一国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允许或授权,从另一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手中进口并销售受该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货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