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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山东建设》2005,(5):37-37
日前,山东省家具产品“三包”质量责任鉴定检验中心举行揭牌仪式,中心设在济南市家具装饰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据悉,山东省家具产品“三包”质量责任鉴定检验中心成立后,将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相似文献   

2.
近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向社会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所售出的商品均按新《规定》执行。原国家经委等8部委局1986年制定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3.
刘鹏 《产权导刊》2013,(6):77-77
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反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4月24日《新京报》)为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设置"反悔权",并给予7天的"反悔期",确实非常必要。一方面网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是新型的购物方式,相关法律对现场购物的"三包"、"三保"条款等,并不完全适合网购等非现场购物。另一方面,网购等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前,是一直无法接触到商品的,因此不易判断其真假优劣,商品的作用、品质、质量、性能等关键问题,也大多是经营者单方宣传。因此,很有必要在消费者拿到商品之后,设置一个可以退货的商品识别期,也就是反悔期。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相似文献   

6.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行为。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  相似文献   

7.
谷维 《中亚信息》2005,(1):16-17
俄罗斯国家杜马于2004年11月通过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次修订稿。法律修改内容包括防止转基因产品和网上欺诈性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但该法也存在着一些矛盾,一方面扩大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又以不太合理的方式保护着销售商。比如,消费者因某些商品的质量问题而退货的程序也变得更复杂了。此外,还增加了一个奇怪的新内容,那就是退货还可以不持购货发票。这一权利在原法律中是这样规定的: "在消费者不能提交购货的发票或收据时,也就是无法证实购买商品的事实和条件时,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满足消费者要求的理由"(见《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18条第5款)。  相似文献   

8.
肖飞 《浙江工商》2001,(7):3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九项权利。  相似文献   

9.
第—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第三条(统计对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统计对象包括:  相似文献   

10.
《中国经贸》2003,(7):55-5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1.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3.
李涛  梁龙永 《魅力中国》2014,(8):312-312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在此是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的基本保护方法。但是现行物权法却未对恢复原状的概念和性质进行具体论述,进而使得恢复原状究竟属于债权保护方法还是物权保护方法而引起广泛争议。  相似文献   

14.
建市[2004]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招标第一条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  相似文献   

15.
齐欣 《辽宁经济》2001,(1):27-27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曾引起了不少争议,特别是对“王海”现象的是与非众说纷纭。我认为,我国《消法》确立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主张民事责任是以补偿为主(惩罚性违约金除外)的一种法律责任,不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在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时,一般坚持“损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这种传统的民事…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  相似文献   

17.
《资产与产权》2002,(2):61-64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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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五部委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日前,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将于11月15日正式生效。《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办法》还规定,零售商禁…  相似文献   

20.
“明码实价,童叟无欺”这是我国自然经济时代一直流传至今的一种商业信誉。明码标价不仅是我国价格管理监督的一种重要制度,也是当今国际社会贸易流通中广泛采用的一项通用的价格管理惯例。我国经济运行当中推行的明码标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不确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并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是《价格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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