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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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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债权是指主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是一种从债权.为了保护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应明确规定保证债权的效力.本文认为基于保证债权的债权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债权一般效力,特别是应当具有债权的保全效力.基于保证债权的担保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担保物权的部分效力,尤其重要的是,保证债权应当具有物权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2.
《商》2015,(12)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虽然《担保法》、《物权法》等都对高额度抵押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对最高额抵押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但在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业务的法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这就需要对这些漏洞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   

3.
论优先权及其立法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具有发生上的法定性、从属债权的特殊性和外观上的非公示性等法律特征,应属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的设立有利于特定立法目的的实现: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权、保护弱者及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4.
谢慧 《北方经贸》2005,(7):84-85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权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制度能够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企业动产抵押合同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依法订立的,抵押人旨在用动产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一种担保合同。这里所说的主合同是相对于作为其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而言的,具体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和(担保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来看,这里讲的主合同主要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订立的经济合同。抵押合同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主合同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债权…  相似文献   

6.
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以英国破产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偿制度是破产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旨在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新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谁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破产法出台的进程,而新破产法最终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通过了解英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确立,将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新的视角,为我国建立一个更能充分保护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为公平合理的清偿顺序提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合同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制度的引入弥补了保障措施的不足,由于保全效力为合同的固有效力,不用当事人约定。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约束效力,免去担保方式约定,还可有效防备债务人抛弃债权或恶意处分财产,为合同责任制度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承担合同责任基础的财产。合同保全作为实现合同的第一防线,符合人们的利益趋向。  相似文献   

8.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物权 ,是对物的属性给以规定和限制 ,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完全的、肯定的、明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用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有争议的财产去抵押 ,不仅会侵犯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使法律关系更加混乱。因此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不得抵押。市场发展、企业改制等都给财产的确权增加了难度 ,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变得更加尖锐和突出。那么 ,究竟应该如何明确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  相似文献   

9.
保雅坤 《现代商业》2014,(15):273-274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探讨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及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并论述了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和清偿问题;最后提出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修改建议,构建出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人在设押后继续经营抵押财产,这种制度设计在发挥物的担保价值的同时充分利用抵押物的经营价值,但却为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带来风险。我国《物权法》虽然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但由于对抵押人设押后处分抵押物的权利限制较少,未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充分关注,导致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这也是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在我国真正发挥浮动抵押的制度功能,有必要借鉴国外浮动抵押制度立法的经验,在便于抵押人融资的同时,完善浮动抵押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1.
张如海 《商场现代化》2006,(17):242-243
公司合并作为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进入新行业的壁垒,降低企业扩张的成本和风险,使公司迅速获得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新的发展,并可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但公司合并中各方财产的合并、公司债权人的交叉、评估及换股比例的确定等因素可能引起作为债权人担保的公司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的计算上或实际上的减少,从而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公司合并中应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破产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破产法为经济社会提供了“债务清偿秩序”,在债权保护方面凸显了如下价值:第一,重申对担保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把在政策性破产中推行的劳动债权等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做法采取老划段的方式予以安排,重树担保法的法律权威。第二,设立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13.
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贷款抵押财产抵押是法律规定的四种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得到偿还。"由...  相似文献   

14.
物保是以担保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人保是保证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针对<物权法>中物保与人保及占有制度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5.
地产抵押是抵押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规定不够完善,削弱了地产抵押担保的功能.对地产抵押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还存在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研究地产抵押法律制度的现状,力求对地产抵押的理论有一正确或近似正确的认识,并希望对担保物权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旧破产法中是优先受偿的。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7.
重整制度具有申请主体的多元性、目标的多重性、受理重整的条件限制少、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限制等特征。其目的在于积极的拯救困境企业,防止因企业破产造成的失业和再就业困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法律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必然要求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追求。由于有担保债权人承受的风险最大,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理念的实质要求,以便于重建担保制度的信用秩序,有必要给予有担保债权人保护和补偿机制,从而使得有担保债权在限制与保障之间获得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18.
张洪霞 《北方经贸》2012,(12):77+79
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政策性破产再到新《企业破产法》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则经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再到"新老划断"即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作为分界点,公布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公布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之不足,力图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并同时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优位规则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在担保物权标的物上有限存在规则,以防止劳动债权优先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造成的不确定风险。  相似文献   

19.
谌瑜 《财贸研究》2002,13(3):119-122
关于抵押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就其原因,与它是因债而起,以物设定,源于质权,又不同于今天的质权的一种担保权有密切关系。争论的焦点,即抵押权究竟是一种物权还是债权。本文认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抵押制度尽管提法不同,但其都构成了当今市民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对之作一重新认识。抵押权发展到今天,已完全成为一种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并与之并列的担保权。  相似文献   

20.
谌瑜 《财贸研究》2003,14(6):105-109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但对于其法律性质国内外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其属程序性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其属实体性权利;在持实体性权利观点的学者中,有人认为其属于物权范畴,又有人认为其属债权范畴。本文认为船舶优先权既有物权特征又有债权特征,其既不应划归物权也不应划归债权,而应属与物权和债权并立的第三种权利,即担保权。同时,与其他种类的担保权相比,它又有其自身的特性和相对的独立性。本文建议,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将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规定进去,并应与其他担保权一起而与物权、债权并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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