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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确立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住,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特剐是科技发展的表现。该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证据体系.但在适用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文就电子数据证据适用时完整性认定做出简要的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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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证据类型也在不断创新,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也在逐渐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但是针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这一问题却没有提及,特别是对于时常发生的互联网侵权案件,电子证据保全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基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本文:首先,阐释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相关概念和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其次,论述了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基础理论,重点在于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关完善建议,以期构建更好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体系,推动互联网的健康运行和保障权利人切实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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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诉讼证据领域,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关联性的重要性得到了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充分认识,关联性规则被视为证据规则中的"黄金规则","相关性概念是奠定英美证据法原理大厦的基石之一:它处于证据词典的核心地位"。[1]法官在对关联性进行评定过程实际是形成"心证"的过程,研究关联性实际上所指向的共同目的就是更多地创设或发现逻辑严密的"通道"以期"联接"关联性,使法官能够更有逻辑性地评定,这里的"通道",就是指认定方法,即依据通常的逻辑思维和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证据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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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使得对电子证据的讨论有了明确的立法依据。鉴此,有必要了解电子证据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问题进行一些探究,总结出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的可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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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开放性、脆弱性等转征,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并且基于当前我国对电子证据立法和实践混乱的局面,我们当务之急就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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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定义为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着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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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带着一幅崭新的面孔悄然来到我们身边。它不像人证那样绘声绘色,也不像物证那样掷地有声。它更像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幽灵,在人类执法活动的许多领域都发挥着神奇的证明作用。无论是新型的电子商务或政务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还是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与劳动纠纷案件等等,都有可能成为电子证据大显身手的舞台。不过,长期以来我国证据法停滞不前,迟迟未能明确赋予电子证据以合法的身份。虽然司法实践中采用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律规范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条文仍然少得可怜。本文拟从电子证据的归类、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起到一种抛砖引玉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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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首次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多集中于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等技术方法。对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仍不够完善,缺少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规则的研究。为此,本文将从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属性、鉴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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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其具有脆弱性、无形性、高科技性等特点。在勘验及取证过程中,特别是在“发现线索”到最后的“移交司法机关”,都需要遵循电子证据保护、提取、分析、固定和移交等多个法定环节的规范化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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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子档案是指以磁性介质形式储存的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它包括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电子报表及其他电子会计核算资料等。笔者就如何做好会计电子档案的保管做如下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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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互联网时代检察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等方面遇到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探讨在Web2.0时代,如何进一步适应网络特点,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新规定。提出网络时代运用电子证据,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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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活动逐步迈向数据化,传统的证据和证明活动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大数据证据通过算法将海量、复杂、多样的数据事实材料转化为对事实材料规律性的认识和分析结果,在刑事司法中拥有广泛的运用场景,使得司法活动更加科学和高效。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采取法定证据种类制度,立法未明确大数据证据的证据种类,司法实践对大数据证据种类的认定不一。现有大数据证据的证据种类学说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说、鉴定意见说、证人证言说和单独证据种类说,本文主张将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种类进行立法确认,并从保证大数据的真实性、大数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和大数据证据结果的可靠性三个维度构建大数据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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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露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6,(11):54-55,57
本文从案例入题,对当事人争议涉及的网上拍卖电子合同效力、电子错误的效力、电子证据的效力及不同类型网上拍卖法律行为的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井结合四方面有效性的法律规定,提出案例分析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