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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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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艳娥 《现代经济》2009,8(1):118-119
跨国公司由于在技术、市场、资金及管理经验等跟各方面占有很大优势,因此当国内企业还在熟悉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时。跨国公司已经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对我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滥用。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恶意竞争、通过并购控制企业后对民族品牌商标的封杀以及滥用337条款等等,并逐一加以实例分析,给我国企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为超高定价、强制交易、搭售等。尽管在一般竞争领域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应受到规制,但是公用企业为社会生产、人民日常生活提供基础性支持,其特殊的经营领域更凸显了这种规制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作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比较全面周详。  相似文献   

3.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垄断权与反垄断法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应保持平衡。鉴于专利垄断的特殊性,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管制应相对宽松,反垄断法的规则应当灵活。  相似文献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损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制在主体范围、操作内容、滥用目的等方面尚显不足 ,应借鉴他国成功立法范例 ,合理界定我国企业市场支配地位 ,对各种滥用行为单独列示以分别规制 ,并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论文以"微软黑屏案"为切入点,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而论述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规制,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法》对传统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互联网平台下产生了诸多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本身的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等特性。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打破固有思维,创新界定方法。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可通过强化法院证据收集能动性,借鉴文书提出命令弥补原告举证责任的劣势。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公用企业为实现自身赢利性目的,常常滥用其具有的独占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从事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优势地位的滥用可以界定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不正当地使用了自己的经济优势,从而限制竞争或损害了消费利益的行为。判定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有四种识别标准,可有效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也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淘宝商城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发布“新规”,大幅提高年费和保证金,该事件又引发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在某些相关市场上的寡头垄断和滥用支配地位问题,本文以淘宝商城为例,系统地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及其相关市场的认定,与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来论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行为能否构成垄断。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反垄断法以不具备"正当理由"作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限定条件。利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成为判断此行为是合法利用还是违法滥用的重要标志。对"正当理由"地认定应该贯彻合理原则,符合反垄断法的目的,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所以应以提高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公平与竞争为考查要素。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用"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并负有举证义务,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或法院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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