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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4):12-17
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仍然同意参与其中,并造成自己法益损害时,构成被害人危险接受。在现代社会,被害人危险接受最常见于交通事故型犯罪,它旨在探究被害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归责的影响。被害人风险接受和被害人承诺在同意对象和主观结构上并不一致,将两者混同将导致刑法丧失社会风险应对能力。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考察,必须结合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进行规范化认定。在自控型危险接受中,被害人支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阻却被告人犯罪的成立;在他控型危险接受中,是由被告人实施违背注意义务、控制风险流程的行为,该当于犯罪构成要件,故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被害人有唆使、怂恿行为时,成立被害人过错,应对被告人从宽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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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涛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2):21-24
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行为理论中的问题之一,在各国刑法中都得到普遍认同。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在这方面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试从宏观角度对被害人承诺问题加以阐述,从而探求该问题的发展演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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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现实中一些驾驶人逃逸、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为什么却没有依此量刑呢?原因在于驾驶人逃逸﹢被害人死亡并不必然等于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一:被害人被他人救助无效死亡【案例】朱先生过马路时被李某撞倒在地奄奄一息。李某见四周无人,随即驾车而去。两分钟后,朱先生被一名过路司机送到医院抢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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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必须首先考虑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当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民事活动中的义务主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当的民事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事实上,在某些类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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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交通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活动中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不仅增加了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性,往往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致残、死亡,导致交通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管部门的调查及责任认定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目前法律架构对逃逸存在诸多不同的描述与定义,影响法律规制功能的有效发挥。一、现行法律对逃逸行为表述综述目前,我国的法律架构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仅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且对当事人的驾驶资格无任何影响(即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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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教唆下逃离现场,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此种情形中的以上人员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引发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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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福建省长汀县俞其水驾驶厢式货车搭乘俞某往城郊行驶,途中俞其水感到刹车系统失控,乘员俞某慌忙跳车,而车辆因超载右侧翻,正好压住刚跳下车的俞某,使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俞其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俞其水主动投案,在交警的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7月28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其水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俞其水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认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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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20,(12)
正不管是宣传活动也好,日常沟通交流也好,要确保真正有效,就必须注重技巧,努力打破"知识的诅咒"。一年一度的"路政宣传月"落下了帷幕,倘若只看各单位报送的总结材料和相关新闻报道,此次宣传活动无疑又是声势浩大、有声有色、成绩斐然。但如果深究一下,在这轰轰烈烈的声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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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1):34-38
司法实务中频发的激发杀人案件引起刑法界的关注和侧目,对激愤杀人的量刑和定罪模式更是观点各异,但通说认为激愤杀人的特殊构成要件——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是导致激愤杀人的起因,因此对激愤杀人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激愤包含"义愤"和"愤恨"两种情形,给予"一刀切"的刑法规制办法不符合罪行均衡原则。生命法益的贵重以及行为人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决定了并非所有激愤杀人都应当从轻处罚。因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进行指导,并参考激情杀人审判实例,应该是激愤杀人刑法规制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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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展战略都与"知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知识"不仅抽象地存在于人的大脑中,而且还作为企业的资源,成为企业的重要构成部分。"知识资本"已拥有了影响企业发展决策的力量,"知识管理"也已成为企业可以规划和操作的项目,它将对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和企业竞争策略的形成,产生长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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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0,(1):12-17
最高院24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明确了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将特殊体质作为法律原因力考量,以及对只有轻微过错侵权人需承担全部损害赔偿是否公平等问题存在重大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也一直出现。文章检视当前既有学说和裁判案例,将受害人符合"知情特殊体质+过错程度达到同等及以上"条件和特殊体质之前就影响正常生活,作为法官可以按照损害参与度比例酌情减轻侵害人赔偿的判断依据。为当前该类案件"一刀切"的裁判方式提供新的思路,借以在特殊体质受害人赔偿和侵害人利益之间达到衡平,以构建此种案件的类型化裁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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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0日,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主办的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暨"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抽奖仪式在北京举行。活动现场采用计算机抽奖的方式抽出一等奖10名,二等奖50名,三等奖300名。获奖名单已在中国道路交通协会网站(http://www.rtsac.org)和易车网上公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领导、协办支持单位及新闻媒体的代表出席。"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由中国道路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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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3日,山西省原平市段家堡乡农民王欣欣驾驶严重超载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中与一辆昌河微型面包车相撞.面包车司机郭某死亡、乘车人郭会文重伤.交管部门认定王欣欣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欣欣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7.5万多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