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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印刷业及印制行为的监管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做了划分。新《条例》对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和查处侵权假冒商标标识印制违法行为,无疑将会起到促进作用。一、新《条例》的特点及有关商标印制监管的内容首先,新《条例》更加明确了审批程序和职责,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立所有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向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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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号),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适应社会对通信的需要,现就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无线电寻呼、800兆赫集群电话、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图文、以及邮电部批准允许放开经营的其他电信业务的单位,应按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和邮电部《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或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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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共规定了五种行为,下面分述如下: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什么样的种子应当包装,《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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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4,(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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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