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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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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农村经济》2009,(3):37-37
农业部2009年1月24日发布公告:黑龙江双翼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再具备相应的兽药生产条件,并已停产超过6个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是指经超低温冷  相似文献   

3.
《兽药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农业部兽医局介绍,新的《兽药管理条例》比较突出的地方是:取消了各省市对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明确提出了动物产品兽药药残检测制度。这些管理条例的改变意味着兽药行业的入行门槛有所提升。新规定一是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到农业部,明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统一核发,同时取消兽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保留兽药国家标准,并删去了兽医医疗单位可以配制兽药制剂的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兽药进出口管理程序。三是根据防治动物疫病的需要,加强对兽用生…  相似文献   

4.
农业部近日发布第37号令,涉及兽药管理的八个行政规章将于2004年11月1日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废止。这八个规章是: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各市、区县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兽药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学习,做好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八个兽药管理行政规章将废止  相似文献   

5.
根据新《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新兽药、发布地方标准和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为此,农业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针对2004年11月1日前发布的兽药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具体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审查2004年6月底前发布的地方标准,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9月底;第二阶段,审查2004年7月-10月31日期间发布的地方标准,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底。农业部将开展兽药地方标准的清理  相似文献   

6.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  相似文献   

7.
《农家之友》2006,(10S):47-47
批准文号和批号其含义是不同的。 一、兽药批准文号:是国家批准生产兽药产品的编号,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核发。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兽药管理条例》于1987年制定,虽然期间进过一些小的修改,但已不能适应我国畜牧业发展和与国际接需要。新《条例》对原《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同新增了许多新的制度。一是加强对兽药生产的管理。将兽药产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收到农部,明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统一核发,同时取消兽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保留兽药国家标准,并删去了兽医疗单位可以配制兽药制剂的规定,以确保兽药质量,防止出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兽药进出品管理序。三是根据防治动物疫病的需要,加强对兽用生…  相似文献   

9.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  相似文献   

10.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正>【农业部动态】9月18日,农业部兽医局组织召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研讨会,讨论修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定。9月22日,农业部启用新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9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农业部决定于10月10-12日期间,派出十个巡视组赴广东、黑龙江、上海、山东、北京、甘肃、新疆、内蒙古、广西、贵州等10个省(区、市)开展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  相似文献   

12.
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  相似文献   

13.
《农民科技培训》2005,(12):40-40
今年以来,农业部先后发布了《2005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通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强化对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兽药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布兽药质量通报。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销售监督管理。截止目前,共通报2191批不合格产品。重点监控57个企业。撤销60个产品批准文号。根据群众举报,农业部及时组织了对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  相似文献   

14.
《江苏农村经济》2008,(5):39-39
日前,农业部核发洛阳瑞莱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意山东济兴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和天津生机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兽药生产企业名称变更。  相似文献   

15.
为保证动物类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2003年4月农业部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氯霉素等29种兽药用于食品及动物,限制8种兽药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并废止,禁用兽药质量标准,注销了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库存禁用兽药一律做销毁处理,从养殖生产用药环节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控。正是由于药物的残留问题,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  相似文献   

18.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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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0日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  相似文献   

20.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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