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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雅琴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7):92-92
一、关于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相关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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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征收和增值税范围过小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征税范围之后,仍将继续存在重复征税、增值税断口、利用发票逃税和投入成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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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项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与他人销售;(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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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以下几类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具体业务活动作了单独的征税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3、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征税范围的行为。本文将就以上几项做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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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永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2,(3):5-6
在企业审计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但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界定,以及该不该征收增值税、提交多少增值税存在模糊认识,从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笔结合审计实践,以及对有关税法及税务规章的学习,就“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审计内容和方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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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分析了企业在保本保息、保本不保息、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永续债、优先股投资及明股实债(远期合同)等典型资金交易模式和合同条款下增值税贷款服务税目的征税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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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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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是日常商品销售的主要方式之一。委托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不同的委托代销方式所涉及的税费是有差别的,也会导致收益的不同。本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探讨不同委托代销方式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税费等的影响,从而为他们选择合适的委托代销方式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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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调整改革试点引发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增值税的税改必须做到慎重,必须做到未雨绸缪。文章结合我国对增值税改革的最新政策和规定,针对增值税征税范围调整改革试点的原因、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增值税未来改革趋势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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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企业对纳税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应地也开始研究纳税筹划问题。本文从企业经营方式中的几种特殊销售行为方面对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分析,以更好的促进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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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对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在征税时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的处理,是确认为收入,还是不确认收入而按产品成本结转,新会计准则对此未做明确规定,致使在很多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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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企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或对外捐赠等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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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日常企业纳税审计中,经常会遇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中不规范的抵扣行为,本人根据近几年的审计实践,谈谈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计当中,审计人员应重视的方面及常用的审计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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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为包括兼营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等。本文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从兼营行为、视同销售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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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从规定中可知,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以下情况:有增值额但没有用于销售的行为;代销的行为;捐赠行为按有关捐赠的规定执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而言的。因此有进项和销项之分。购进货物应该缴纳进项税额,销售方对应的是销项税额。即有进有销。但对于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而没有增值额的情况,则只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即可,而不作为销项税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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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 ,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加强 ,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 ,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物资 ,然后 ,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物资收回或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这样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物资的委托方与提供劳务的受托方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双方都会涉及到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问题。下面谈谈委托方与受托方如何进行有关委托加工物资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委托方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与消费税 ,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 )按照税法规定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