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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木材生产经济效益,在1992年冬运,我们对改革森林采伐方式进行了探讨,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1.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在冬运前,我们召开了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结合生产实际,就森林采伐方式改革问题展开了讨论,成立了森林采伐方式改革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资源监督员、三总师任副组长,生产.资源、营林、森调、计划、财务等部门为成员,并组成森林采伐方式改革办公室,抽调生产,资源、森调等部门的10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具体抓好森林采伐方式改革工作.2.制定方案,全面落实一是为使森林采伐方式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我们在松花江林管局1992年冬运木材生产方案和“44155”改革工程的框架内,制定了森林采伐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坚持以《森林法》为指导,以“三总量”控制为前提,以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为手段,以细密安排、便于操做为目标,从指导思想、改革目的、操做要求到检查验收标准,都做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为确保森林采伐方式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木材生产管理,我们出台了《1992年冬运木材生产组织方案》等五个方案、六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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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调研通知》(发改办经体[2011]142号)和省委农办《关于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调研工作的函》(云农办函[2011]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省委农办、省发改委和省林业厅组成三个调研组,由厅领导带队,对昭通市、曲靖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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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备的林业防灾减灾体系,提高林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发展现代林业,实现湖北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13年湖北省在14个县(市)开展了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省林业厅与相关承保公司签订了《共同推进森林保险的合作框架协议》,与省财政厅和保监局联合下发了《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鄂林改[2013]1号),并进行了相关人员的培训。可以说,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是林区政府和林农盼望已久的大好事。下面对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加以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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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并要求“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森林法》关于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是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的法律依据,违反了这一条,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各级在制定与落实森林采伐限额时,却忽略了许多与采伐限额相关的因素,把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作为制定采伐限额的唯一依据。因此,造成了采伐限额难以控制,而滥伐屡禁不止,森林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所谓森林资源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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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8年4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2号)为标志,我省开展了进入21世纪以来的第一轮国有林场改革。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经体[2011]14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1]2498号)为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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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后集体林森林资源管理改革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福建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亟需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森林经营主体众多与森林采伐指标分配、控制森林资源的盗伐、滥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主体与森林经营方案执行主体错位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森林资源管理的改革应以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以森林经营单位为主体,林业各级主管部门只能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提供科学指导和服务,而不能替代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同时严格实施经审批审核的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可调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森林采伐区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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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法制法、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富源县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曲靖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县的通知》的精神,在县财政局成立非税收入管理局,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领导,制定了《富源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从2005年5月正式启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县直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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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益主体变化看林业投资政策取向——解读《退耕还林条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在全国部分省试点取得经验后,正式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2003年1月20日正式生效的《退耕还林条例》(第367号国务院令)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到《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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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兼具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它为社会提供木质产品和非木质产品,满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采伐是培育森林的重要手段。早在2004年,我省就制定了《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10年来,林业生产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形势和新要求,今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办法》不仅对林木采伐管理流程、采伐范围有了明确规定,还取消了一些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限制,从林农利益出发,放宽林木的经营权,助推林农更好地经营山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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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这是深化林业改革、改变传统管理方式、实现林业集约化经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森林保护、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