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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着截然区别.但有限合伙具备普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性,即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二者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中只有部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而公司中的全体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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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制简介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具有公司能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从法律架构上来看,有限合伙是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仅仅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目前,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但其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较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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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主要包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损益的共担、对合伙企业事务共同决策权的享有、以及对合伙企业负有的竞业禁止和交易限制义务.因此,在合伙企业中分清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的债务承担,对于企业经营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此,本刊在上期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案例四则,供广大经营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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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除法定的例外情形,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此规定明显落后于其他国家的立法,也不适合我国国情。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在实践中放宽对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赋予有限合伙人更大范围内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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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桂艳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2):165-165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这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有限合伙可能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要加强对有限合伙的监督,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地位,来损害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完善及合理建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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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伙制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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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我国有限合伙制的发展现状,结合我国《合伙企业法》阐述了其立法价值。通过比较外国法,指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事实合伙和信义义务方面的不足之处,最后就如何完善《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相关之规定,提出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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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我国有限合伙制的发展现状,结合我国《合伙企业法》阐述了其立法价值。通过比较外国法,指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事实合伙和信义义务方面的不足之处,最后就如何完善《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相关之规定,提出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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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对比普通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但是按照控制权原则,有限合伙人干预或控制了合伙事务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在制定的时候引入了控制权原则,但在2001年的修订版中却将其彻底废除.文章指出,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程度的合伙事务执行权是合理的,但完全放弃控制权原则不利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权益的保护.立法应对控制权原则予以变通适用,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港"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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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仍须进一步完善——基于我国新修改《合伙企业法》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国川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1)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但本次修法,在把握"两种制度"的结合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文章结合我国实际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两种合伙人的转化等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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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境内IPO,一直是业内关注的话题。从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以来,由于其符合国际惯例的模式和税收政策上的优惠,所以有限合伙一直是海外创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法律组织形式。但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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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人资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在规定合伙人资格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矛盾。应在我国的合伙制度中引进有限合伙制度,同时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资格。这既完善了我国的合伙制度,也解决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矛盾,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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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因其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风险有限性和普通合伙的合理避税优势,成为国外早已流行多年的商事主体形式。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商事主体形式。在这种情势下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商事主体形式,较之选择公司、普通合伙,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是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的保护仍有一些不足,投资者必须谨慎地运用合伙协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防利益被普通合伙人侵害。当然我们期待立法在今后能进一步完善对有限合伙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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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光彩》2013,(11)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为使广大经营者更好地处理合伙企业中出现的问题,本刊特整理相关案例四则,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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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是规范我国合伙企业组织、设立及合伙企业内外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立法宗旨或目的在于,第一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第二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Z第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①各合伙人书面订立合伙协议;②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合伙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企业兼有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的双重属性,周民法调整的范畴,因而,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