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分一般解释方法和特殊解释方法。不利解释原则属于保险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使用一般解释方法予以解释,只有穷尽了一般解释方法仍无法对合同条款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时才可以考虑能否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2.
从“9.11”理赔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精神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过于强调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不利解释原则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它只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并且只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及附和性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对不利解释原则给予合理定位,保证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能得以正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解释中,最具特色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原则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有利解释”原则。该原则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的法谚,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具体表现。该原  相似文献   

4.
王斌 《金融博览》2002,(2):43-44
保险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称为可争议期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5.
王金凤  喻晖 《中国外汇》2014,(23):80-81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似文献   

6.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本文讨论因合同条款被被保险人称之为“显失公平”而引发的一起赔案。如果从法律角度探索本赔案,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质,决定了出现以下情况时的处理原则:如果保险人对某条款文字的理解与被保险人对该条款文字的理解差异极大且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不同的理赔结果,应以被保险人对该文字的理解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高凯 《上海保险》2017,(10):42-44
一、选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订立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保险法》第5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要正确理解此法条的表述,应从两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10.
关于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条款(Indisputable Clause)。该条款一般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达到一定期限之后(一般为两年),保险合同随即成为不可抗辩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任何质疑和争议。[第一段]  相似文献   

11.
偶见 《上海保险》2009,(12):22-25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2年)后,保险合同就不再具有争议性,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理由拒绝赔付或解除合同的条款。《保险法》(2009年版)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使得保险人不能再以相对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2.
刘子操 《上海保险》2010,(7):5-7,29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之为不可争条款,其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采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也引入了这一条款,  相似文献   

13.
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另行约定承认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通常情况下,特约条款是保险人用以控制危险的工具,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特约条款,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4.
余建国 《上海保险》2015,(4):22-26,34
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执行。简而言之,当被保险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能够获得保险保障时,就应当满足这种合理期待,而不必执着于保单条款的约定。在互联网保险中,消费者将跳过保险代理人直接面对保险人,考虑到普  相似文献   

15.
傅思伟 《金卡工程》2010,14(6):70-71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的重要原则。本文通过此原则的历史考察得出此原则的立法精神为对公平价值的偏重,在此过程中还要考虑当代中国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把握其保障公平的精神并综合利益衡量而推理出此原则的关节点:一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实质力量的不平等的调整。二是对”疑义”的认识。进而分析具体的问题并试论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16.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7.
赵晨 《上海保险》2011,(8):27-28,37
一、现行《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款的解读 (一)保险合同立法遵循的原则(1)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实际办理保险业务时,通常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速度和经济效率,保险人预先制定格式条款,而投保人对其中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某项内容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射幸合同具有双务性、履行的不确定性和对价的不均衡性等特点.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舍同的基本特征,但又与其它射幸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引发保险合同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而免责条款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制度保障,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关"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9.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下的责任问题始终存在争议,特别是无效保险合同下保险人的责任问题.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在司法理论的实践活动中,对解决无效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始终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也是争议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对无效保险合同下赔偿范围的界定进行分析,从而明确保险合同下的责任问题,主要是明确保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张扬 《浙江金融》2007,(5):42-42
法律规范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在法律后果上往往造成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当有而不有或者不当减而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涉及两种理解,一是指现行我国保险法法条中涉嫌霸王条款,二是指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与投保人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中涉嫌霸王条款。显然,后者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和操作的,而前者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关系,一般不直接在司法领域出现某个法条错误等论调。因此,本文也是从一个具体保险合同入手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