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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有问题的手机具体指的是:包装盒内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的手机;包装盒内没有厂家“三包”凭证的、不能执行国家关于手机“三包”规定的手机;对国家规定的手机附件与赠品不实行“三包”规定的手机;在保修条款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商品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时“恕不另行通知”的手机;没有售后维护的手机;实物样品与使用说明书、宣传材料不一致的手机;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不符的手机;拨“*#06#”后手机显示的串号与包装盒上的串号不一致的手机;拨打信息产业部市场整顿办公室电话(010)82058767查询“进网许可”与手机上的“进网许可”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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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7)
上半年消费投诉显示质量问题堪忧中消协近日公布的上半年消费者投诉统计显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质量投诉,占总投诉量的63%,其中商品类质量投诉增幅最大的是照摄像类产品。中消协的分析认为,许多数码产品进入市场势头迅猛,更新换代速度极快,而国家没有相关的“三包”规定来进行约束,一些企业趁机钻空,声称没有配件,服务滞后,不愿意对零部件进行维修,或者把零部件价格定得很高,对产品只换不修,反倒要求消费者填补差价。上半年手机质量投诉占手机投诉量的82.5%。中消协分析手机投诉近几年持续增长的原因时指出,厂家为了抢占市场,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一些必要的技术试验过程被人为省略,造成手机本身质量不过关,存在各种缺陷。消费者已经发出了“功能越多越容易出现毛病”的不满声音。同时,厂家售后服务不规范,不能严格执行手机“三包”规定。中消协呼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修改手机“三包”规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和令人误解的内容,删除或修改比如折旧费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同时对在执行“三包”规定中偷换概念、人为设置障碍、欺骗消费者的不法经销者和修理者予以重点打击。中消协分析对汽车质量的投诉时指出,汽车销售市场供需两旺,汽车生产厂家基本无库存,形成“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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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2):18-18
据消费者协会通报会信息称,目前手机质量、售后服务、产品广告等存在诸多问题。如今,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信设备。但目前手机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消费者的投诉不但没有减少,而且不断攀升。其主要问题是:产品质量问题突出。一些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设计存在缺陷。还有一些手机使用功能与说明书不符,采取“一书多用”的方式,几款功能相近的手机使用同一个说明书,误导消费者。另外,手机电池待机时间在说明书中介绍的与实际不符。部分厂家在说明书中介绍的电池待机时间是在理想状态下的测试结果,实际使用中通常不能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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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争平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2,(3)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分析显示,当前主要有八类消费纠纷困扰消费者。一、不法分子利用手机发送中奖虚假短信息多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幌子,给手机消费者发送中奖信息,称该公司开展手机用户抽奖活动,该手机用户有幸获得价值几千元乃至几万元的奖品,通知其将个人所得税或邮寄费几百元至几千元汇到指定帐户,并到指定城市领取奖品。二、手机“三包”申诉多生产销售和维修方利用消费者对“三包”规定尚不熟悉,为手机“三包”设置障碍。如对消费者购买的手机不开具有效的发票,扣留随机的保修卡,不出具维修凭证,七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收取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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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大部分手机商不按"三包"规定给消费者准确完整地填写手机"三包"凭证,甚至根本不填写"三包"凭证。一些手机商不按"三包"规定给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绝大部分手机商不在发票上注明"三包"规定要求注明的内容。"三包"凭证和正规发货票是消费者持有的重要维权凭证,手机商为了非法获利往往在电池、充电器、主板、入网证上做文章、打主意。例如,对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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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6,(5):47-49
作为一种快速普及的消费品,手机已经走进千家万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手机的拥有量已超过4亿部,而且还在成几何级数增长。但是,手机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手机质量投诉却面临着”高烧”不退的尴尬。据中消协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受理手机投诉77945件,占总投诉量的11.7%,投诉量净增11.1%。投诉主要集中在手机质量问题、手机维修服务不满意、“三包”承诺不落实等方面。特别是售后服务问题多多,更是投诉的焦点。虽然手机“三包”规定已出台四年多,对规范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三包”规定还有不够完善,其中某些条款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些脱节,成为个别厂商逃避责任的借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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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自“12365” 开通以来,共接到有关产品质量的投诉10300件,受理有关质量方面的申诉4126件,涉及金额1846万元。其中手机、鞋、食品、家庭装饰装修材料、计算机、汽车和汽车燃油等质量问题成为京城百姓申诉的热点问题。在这些投诉中,有的产品没有“三包”规定,有的产品有“三包”规定,可是对消费者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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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3,(6):34-34
从“三包”法规实施以来,消费者买完手机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退货、换货和免费修理。“三包”的意义不光在此,它可以避免手机销售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购买手机还是要注意六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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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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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毓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1,(4)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消费者由于不太了解商品实施“三包”的有关时间规定,往往无意中错过了最佳的交涉时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实施“三包”在时间上有如下规定: 一、“7日”的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挽货或修理。 二.“15日”的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三包”有效期的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吕中,门彩申、黑白电观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