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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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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丽娜 《商》2012,(10):115-116
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而对违背此规则实施的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以违规担保行为的类型为出发点,分析公司违规担保的实质,并从公司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分离为视角探讨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以寻求解释该问题的最佳路径。  相似文献   

2.
《商》2015,(36):248-249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突显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2003制定公司法到现行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其中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新旧公司法也作出了不同规定。旧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即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第16条则允许公司对外担保,从新旧公司法的规定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的担保由过去的限制和管理变更为公司自身的市场行为的准许和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争论不休,且法院就该问题涉诉的裁判也是各不相同,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作一分析,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文所述公司担保不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另公司为自己经营所需而作的担保亦不在此文的讨论之列。  相似文献   

3.
在越权担保合同有效、无效之间的取舍本质上是在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担保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取舍,但是不同主体的利益并不存在必然的位阶高下之分。在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上,应以降低社会整体交易成本为宗旨,区分不同类型公司作为担保人时的调查成本、救济成本,采取最能有效降低社会整体交易成本的效力认定方案。  相似文献   

4.
一、公司的查事或经理以公司资产作抵押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或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底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法》没有对董事或经理以公司资产为非股东的其他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利用职权合法地通过决议,以本公司的资产为非股东的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而该查事或经理又…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关联担保是公司日常融资活动的重要部分,了解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关联担保有可能促使担保双方融资效率的提升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也有可能沦为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的隐蔽手段.本文以2006年至2014年发生关联担保的1118家沪深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公司性质和产业等角度实证研究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结果表明:不论何种性质或产业的公司,其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均显著负相关.本文研究结论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而庞大的市场对于资金流通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外贸企业活跃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为谋求发展,往往会通过担保的形式促成合作。担保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保障交易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外贸企业忽略了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法律法规对担保的限制,导致担保无效,从而产生诸多纠纷,影响债权的实现。文章通过梳理外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引入外贸公司接受担保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力图找出影响公司担保效力的风险性因素并从债权人角度提出规避担保无效措施。  相似文献   

9.
外部审计对大股东利用担保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的行为是否发挥了应有的治理作用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运用Logistic回归方法,以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为视角,研究了对外担保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性,探讨外部审计的治理效应。研究表明:对外担保越多的公司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反应敏感;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反应显著;高风险担保金额越大,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越高。  相似文献   

10.
新公司法的出台让我国公司制度为之一变,有诸多改进的同时,实务之中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公司章程与对外担保问题就是新公司法立法留白。《公司法》第16条的模糊规定为其适用带来争议。本文中笔者以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制为视角,从违反章程对外担保之担保合同效力和依章程决议担保但决议被撤销之担保合同效力两个角度分析该立法的留白,并提出相关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1.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立法部门对严格禁止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态度有所松动。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简称120号文件),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上述法律规定与证监会于2000年6月6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以及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于2003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是承继关系还是修正关系?文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对比分析。  相似文献   

12.
在发达国家政府是贷款担保的主要担保人,对贷款担保定价研究的重要假设是担保人没有违约风险。在中国,绝大多数的贷款担保人有违约风险。本文研究了担保人有违约风险情况下提供担保和相互担保的财务特征和定价,对比分析了提供担保和相互担保行为对贷款担保人和银行价值的影响。研究表明,有违约风险担保的价值随着担保人公司价值和借款额的增大而增大,随着借款公司价值的增大而减少;银行的损失随着借款额的增大而增大,随着担保人公司价值和借款人公司价值的增大而减少。银行提供贷款时允许企业相互担保等于潜在为相互担保企业提供了免费的部分担保,随着借款人风险的增大,相互担保条件下的银行或有损失急剧增大,相互担保对于银行的价值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3.
王笑楠 《现代商业》2014,(17):276-277
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较之国外立法例而言,处于初步设立阶段尚不完善,且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仍存在各式各样问题。纵观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理论界对公司法第16条的效力、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的标准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尚未有统一的认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证,能够给立法者在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设置与完善方面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在公司正常运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杜绝违规对外担保产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它是股东干预公司经营决策及平衡公司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股东表决权诉讼则是因公司剥夺或限制某一股东或某一类股东表决权,或对其它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效力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股东表决权诉讼对于保障股东表决权实现,维护公司利益平衡,促进公司治理提供了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5.
孙文雪 《商场现代化》2007,(29):269-270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将来物权法的实施会使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更加多样化,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也有所变化,银行应予以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6.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出。《公司法》第16条既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如此,担保代理权的外观就包括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公司以适格的公司担保决议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公司承受。此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在主观上应属恶意,仅得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公司享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公司选择追认的,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拒绝追认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对人所受损失。  相似文献   

17.
康茜 《商场现代化》2007,1(34):309-311
在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前,由于关联担保在法律层次上的规范空缺使其在效力判断上理论研究长期不足,因而在司法实践领域缺乏可预见的一致性。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证监会颁布的规章等,通过对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存在问题、立法理论的研究,讨论关联担保有效要件,提出了自己对关联担保效力判断的理论,并对司法审查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行以来的实践表明,现行的担保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原有的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担保物权制度做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其中增加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情形、适用范围、第三人担保责任免除情形,增加了代为物的范围和提存代为物的规定,以及物保和人保的行使顺序;在抵押权方面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新增"浮动抵押"的规定及不动产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我国现行制度对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提出了明确“担保金额”的规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丰富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内容完善建议,以更好地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我国公司为他人,或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指企业在为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得到了其他企业的担保,后二可以是同一企业,也可以是不同企业。在以下就简称为互保)的现象愈来愈普遍,许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担保链”,这种担保链多以地区为特征,涉及面广,金额巨大,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给本地区其他公司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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